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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偏見

2018-01-04
来源:香港商報

  文 | 周八駿

  2017年12月28日,香港大律師公會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決定的聲明,反映香港司法界對於「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存在著認識上的三重障礙,它們指向共同的原因。

  大律師公會有政治偏見

  一是表面上執著香港所實行的普通法的習慣,其實,是出於政治偏見。

  大律師公會堅持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內地口岸區實施內地相關法律的決定,是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其理由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內一個非常狹小的面積實施非香港法律,等同於在香港全境實施非香港法律。這種對於基本法第十八條的字面解讀,似乎出自於普通法的習慣,其實,是違背常識。在香港境內,無論是在局部有限面積還是針對有限人事實施非香港法律的情形不乏成例。10年前開始,在深圳灣口岸設港方口岸區執行香港相關法律不被視為香港法律在深圳實施,為何西九龍設內地口岸區就成了在香港執行內地法律?問題的根源在於香港有關人士視香港為中國的「飛地」(enclave),等同「國中之國」,這就是政治問題。

  二是拒絕理解國家主體法律制度,主要原因非兩地法律體系不相同,而是仍出於政治偏見。

  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同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都是「一國兩制」與時俱進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上世紀80年代制定「一國兩制」方針和起草基本法都不可能預見。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基本法沒有單一條文可以做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但是,國家憲法和特區基本法的一系列條文可以提供有關法律依據。

  其中,基本法第七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和出租。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權決定特區政府向內地有關部門出租西九龍站有限面積設內地口岸區,後者視同內地執行內地相關法律。如果不持政治偏見,豈會不理解這樣做的合法和合理?

  大律師公會聲明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非整個特區,故並不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延伸下去,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在特區境內由港府指定的任何地方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如此不合常理的引伸,只能由政治偏見來解釋。

  三是同樣因為政治偏見,不接受香港法治需要保障香港經濟發展。

  有一種觀點是,如果早知道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會引來對於香港既有法治的衝擊,不如不建高鐵。這種觀點的另一個版本是,不能因為高鐵的經濟效益而犧牲香港法治。大律師公會聲明滲透了這一種觀點的氣息。

  「一國兩制」與時俱進

  法治既是強制性地規範社會秩序,也是強制性地保障社會進步,而經濟發展是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既需要在穩定的社會秩序中進行,也需要社會秩序提供適宜的環境。當社會進步包括經濟發展處於重大轉折點和轉型期時,法治需要提供保障,表現為某些法律需要修訂、新立和廢棄。

  「一國兩制」是沒有成功先例可資借鑒的偉大創舉。香港與內地不僅政治制度不同,而且實施不同法律體系。所以,「一國兩制」與時俱進亦即香港社會進步包括經濟發展,不僅需要本地某些法律修訂、新立和廢棄,而且需要與內地法律體系磨合。顯然,香港法律界尚未適應這樣的需要。大律師公會以香港法治衛士自居,應當反省其言行是否符合「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對香港法治的要求。

  「一國兩制」與時俱進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觀願望為轉移的。沒有人能阻擋「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因為香港社會要進步、香港經濟要發展。香港要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一國兩制」必定還會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必須中央領導。大律師公會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制」的決定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恰恰反證其不適應「一國兩制」實踐已跨入「一國」是「兩制」的根本的新階段。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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