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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漠視公眾利益

2018-01-0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客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郭文緯

  筆者記得廉政公署成立初期,香港的大律師們便對反腐敗的「厲法」極為不滿,因為這些法律令他們為富有的貪腐客戶辯護增添了諸多困難。當中,《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規定,政府官員擁有的財產如果與其官職的收入不相稱並且無合理的解釋,將構成刑事罪行。這一法規令許多官員被起訴並最終定罪。

  特事特辦有先例

  對這項法規十分不滿的香港大律師們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有趣的是,樞密院認同《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表面上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但裁定在當時香港社會貪腐盛行的「特殊情況」下,該法律有存在的必要。這一裁決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對法律的解釋不應過於狹隘,而應該考慮到公共利益。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去年12月28日發表公開聲明,批評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議。從這份聲明來看,筆者不禁懷疑大律師公會是否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司法權威的憲制地位,此地位類似甚至高於港英時期的英國樞密院。大律師公會也有必要就以下七點予以解釋。

  應考慮公眾利益

  第一,對任何法律的解釋都必須充分考慮立法原意。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制定基本法的機關,在解釋基本法一事上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方案,表示該方案符合基本法,難道有什麼不當之處嗎?

  第二,「一地兩檢」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了。類似安排在美加之間、英法比之間都實施已久。大律師公會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法在基本法中找到與「一地兩檢」有關的條款,那他們在美加英法比等國的憲法中找到了有關「一地兩檢」的條款嗎?筆者對此深表懷疑。一個國家的憲法不可能預見所有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也無法寫得巨細無遺,所以對憲法的解釋必須是體現其精神。

  第三,基本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港人的權利與自由。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否受到「一地兩檢」影響?對於那些從未打算去西九龍站坐高鐵的居民而言,有關安排怎麼會損害他們的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與英國議會通過類似安排並沒有什麼差別。為何就沒有人質疑倫敦和巴黎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受到了損害呢?

  第四,大律師公會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後也大可以批准內地法律適用於香港高等法院大樓。政府的批評者總是捨理性辯論而傾向嘩眾取寵,大律師公會聲明恰恰體現了他們常用的誇張手法。

  第五,正如樞密院此前的判決所示,不應狹義地解釋法律,而應考慮到公眾利益。大律師公會在「一地兩檢」方案上有考慮公眾利益嗎?有考慮過萬一有關安排流產,會帶來怎樣的損失嗎?他們在乎這些嗎?

  第六,深圳灣口岸的「港方口岸區」執行「一地兩檢」,多年來一直運行順暢,從未引起投訴或者爭議,得到的都是乘客的稱讚。如果大律師公會如此關心「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那為什麼從來沒有反對過深圳灣口岸的「一地兩檢」?

  第七,不知道大律師公會諸公對於普通法和大陸法是否同樣精通?如果不是,那他們有什麼資格批評大陸法系如何解釋法律?大律師公會運用普通法原則來解釋基於內地的大陸法系起草的基本法是否妥當呢?

  聲明背後有政治考量

  總而言之,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制定新的法律!它只是應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請求,對「一地兩檢」是否符合基本法作了法律闡釋。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幾日的研究審議後,得出「一地兩檢」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的結論。人大常委會作此聲明是為了防止反對派故意提請司法覆核,以拖延或者阻止這一安排,進而在香港製造另一場政治風波。

  筆者認為,公眾不應該任由大律師公會用障眼法阻撓如此重要的高鐵項目。從過往的歷史來看,每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大律師公會就會疾呼「法治崩壞」。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背後有其政治考量。近來正值大律師公會委員會選舉時期,出這份聲明僅僅只是為了取悅該公會會員罷了。這份聲明暴露了大律師公會漠視公眾利益的自私本質。

  (作者郭文緯曾任副廉政專員。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翻譯:李顯格)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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