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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黎智英捐款 五議員不獲起訴

2018-02-02
来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

  【香港商报网讯】五名前任及現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梁家傑、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被指收取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Herman Simon的捐款,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署昨指,已就有關投訴完成刑事調查,並曾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指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曾透過Mark Herman Simon,分別向李卓人及梁家傑提供一百五十萬元及三十萬元,而李及梁有收錢,但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事件曾經引起社會嘩然和討論,律政司今次決定與市民的期望有很大落差。李慧琼說,議員須謹守申報機制,因市民對議員有很高要求。

  律政司聲明指出,現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曾透過Mark Herman Simon,分別向李卓人及梁家傑提供一百五十萬元及三十萬元,而李及梁分別收取有關款項。但並無證據顯示,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曾經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項。

  對於李卓人及梁家傑的主要指控,是他們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其收取的款項,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區域法院去年七月裁定,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透過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筆二十五萬元捐款沒向立法會申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法官當時指,沒有規定議員不可收取任何人或機構的捐款,若議員代表政黨收款,不觸及申報規定。

  律政司表示,李卓人及梁家傑的情況與梁國雄類似,證據顯示兩人可能代表政黨收款,並無合理機會按所需標準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個人收取有關款項,他們沒責任向立法會申報,不能證實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因而也沒有合理的機會證實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例如串謀。案中也沒足夠的證據,證實他們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除非檢控人員信納在法律上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檢控,即這些可接納和可靠的證據,連同可從相關證據作出的合理推論,有相當機會能證明有關罪行,否則不應提出或繼續進行檢控,而驗證標準為是否有合理機會達到定罪。就本案而言,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廉署已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委員會經審議後亦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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