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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確立了公民抗命本質

2018-02-09
来源:香港商报

  作者:李明生

  衝擊政府總部前地的案件,終審法院作出了終極裁決。案中三名被告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雖然上訴得直,刑期維持原判的社會服務令,推翻了上訴庭的監禁決定;惟更值得各界關注的,乃終院所作的詳盡判詞,其中清楚表明了,所謂「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非暴力,亦要準備接受刑責;於此基礎上,當過程中出現暴力,法庭對刑責的求情考慮會非常小,將會根據上訴庭的新指引判刑,如涉案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涉及嚴重暴力,就可傾向判處即時監禁。

  公民抗命等於違法

  事實上,所謂「公民抗命」的違法本質,乃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沒有違法,就不是所謂「公民抗命」了。所以,第一點必須認清的是,「公民抗命」者必須伏法。此一道理,就如「去飲」就要「埋單」,絕不存在任何「走數」的空間。現在,竟然有人一方面高呼「公民抗命」,另方面自稱「無罪」,甚而抹黑非議當局依法處理,肆意將法治問題政治化,都是十分自相矛盾兼毫無法理可言。「公民抗命」與違法兩者,必然是畫上等號的;終審法院的判詞,就一錘定音地肯定了「公民抗命」的違法本質,再不存在任何討論以至歪理亂舞的空間。

  其次,不同情況的「公民抗命」,縱有不同程度的人情可談;惟如前所述,這仍無掩其違法本質,充其量只能減刑求情而不能免卻刑責。情況就似一般被定罪者皆可向法官求情,例如他或她有否悔意、犯案是否迫不得已、日後會否重犯,以至過往有否社會貢獻等等,都能作為法庭的量刑考慮。不過,終審法院指「公民抗命」分為兩類,一是違反被認為是不公義的法律,一是違法以抗議不公義或達致社會或法律上改變;如果「公民抗命」涉及後者,法庭就無道義責任必須輕判,亦不會衡量「公民抗命」理由的價值,包括不會對政治訴求抱持立場,或認為某社會價值高於其他價值。所以,類似今次衝擊案的罪行,就沒什麼減刑成分與空間;也莫說,主流民意亦無質疑衝擊案所觸犯的《公安條例》,市民也普遍反對非和平甚至暴力的抗爭手段。

  暴力抗爭不減刑只重判

  更重要者,乃終審法院判詞明確提出,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尤其被告本身有暴力行為,這就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而一項具阻嚇作用的刑罰,也不應被視為所謂「寒蟬效應」,因為有關行為已經越界。也就是說,違法兼暴力的「公民抗命」,法庭不單不會作出輕判,還會賦以相當刑責,亦即很大可能判監——這個信息實在清晰不過,一眾激進主義者更是不得不察。說到底,由社會到法庭,均必然對暴力行為「零容忍」,斷不可能縱容此等損害他人性命安全的惡劣操作。

  總括而言,「公民抗命」必然是違法的,法庭也必然會依法究治,而一旦「公民抗命」涉及暴力,法庭亦必然會作出重判。除了今次三子被定罪外,近日有關旺角暴動的重刑判決,也對社會帶來極大警示意義。

  非寒蟬效應 乃以儆效尤

  判詞頒布後,泛民不諱言說,這會令「公民抗命」選擇減少,行動須更步步為營,而抗爭成本亦會增加,集會示威自由也更為收窄。的而且確,以上都是事實之全部;然而,這難道不是合法合理合情嗎?所謂法治,一大功能乃在阻嚇犯罪;將暴力選項從「公民抗命」中剔除,豈非更加確保了公眾安全及秩序?何況,所謂自由從來不是毫無限制,而自由與暴力更不可能畫上等號。非常遺憾,即使終院作出了義正詞嚴的當頭棒喝,泛民似仍對暴力操作戀戀不捨,不單未有譴責暴力行為、認同法庭判詞,反而好像惋惜「我們日後難再暴力啊」……

  法律旨在改變人們的行為及思維,告訴大家什麼能夠做、什麼不能夠做,其次才是懲罰違法者,其中前者比後者重要。正如終院所言,判決不會帶來「寒蟬效應」,因為市民的集會、言論等自由仍受法律保障;但可肯定的是,這肯定希望「以儆效尤」,因為違法暴力絕對是法理不容。

  向違法暴力抗爭說不,不要成為違法暴力抗爭者,乃今次終院判決對社會作出的終極信息。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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