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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 不容暴力

2018-02-10
来源:香港商报

   黃熾華

  終審法院近日就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人衝擊政府總部的上訴作出判決:三人上訴得直,維持社會服務令和緩刑原判,不必再入獄服完餘下刑期。終審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云:「公民抗命」概念在本港是「可承認」的,被告如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而作出犯罪行為,法庭可考慮其「犯罪動機」。終院已一錘定音,為尊重司法權威,不便評議;但馬大法官的言論,卻值得商榷。

  國家安全誰維護?

  其一,「公民抗命」在本港是「可承認」的麼?非也。一則「公民抗命」是港大副教授戴耀廷在2014年為了「佔領中環」提出的,他為了實現反對派在選舉奪權的政治需要和目的,煽惑不經世事的青年學生以「佔中」行動向特區政府和警方施壓;二則此「公民抗命」的「佔中」和暴力帶來的阻塞交通、癱瘓上班、妨礙上學、遲滯金融運轉和造成每日16億元的損失以及「鳩嗚」使商店不敢開門營商造成的危害,是全港性的人禍。若這種危害香港繁榮安定的「公民抗命」也「可承認」,並由大法官說出,則任何反對國家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全面管治都可以「公民抗命」推動,危害不言自明。

  其二,被告如因「良心驅使」或「真誠信念」就可作為輕判刑罰的「理據」嗎?非也。這樣判決,豈非違背「佔中」期間2014年10月9日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就法治及公民抗命發表的聲明》?該「聲明」援引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R v Bridges案的判詞指:「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簡言之,參與者故意犯法遭刑事檢控時,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一旦參與者在公民抗命過程中的行為觸犯法例被起訴,則無論行為動機如何崇高,在法律上也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以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放過黃、羅、周的「理據」違背大律師公會所舉的國際案例和原則,以獲罪者的政治理想為衡量,並否決律政司提請的覆核,這使人疑慮:法官是否以「公民抗命」為由支持「港獨」分子的上訴?以後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安全誰能維護?

  放虎歸山危害大

  其三,所謂「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是想當然耳的一廂情願。衝擊政總的三丑原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社會大眾譁然,律政司根據民憤提覆核改判三人入獄,是罪有應得,合理合法。如今放生,猶如放虎歸山,危害陸續有來。君不見,黃之鋒並不領情,他形容終審判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收窄非暴力定義」;羅冠聰則認為「民主路輸了一仗」並為「嚴苛刑罰」擔心。農夫怕毒蛇凍僵將牠置懷中解凍,蛇回暖反咬死農夫,很是今日的寫照!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和金漆招牌,法治社會,不容暴力。終審法院有一點值得肯定的是警誡「雙學三丑」:上訴庭強調在香港目前情況下,阻嚇性懲罰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集結案件相當有必要。然而,黃、羅、周實施暴力,乃奉「公民抗命」而「違法達義」;而他們的所謂「義」,就是他們的政治信念即抗拒「一國」、實現「港獨」,故以違法暴力行事。「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亦即政治原則,以「公民抗命」作保護傘而放生違法者,香江今後豈非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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