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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今日减刑:26岁被抓,62岁才能出狱

2018-03-23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據浙江法院公開發布的消息顯示,今天上午9點30分,浙江省高院將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從2007年吳英案發,到終審判決,再到監獄服刑,吳英已經身陷囹圄11年,關於吳英案的討論也沒有結束。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 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有望減刑至25年 62歲出獄

  據了解,這是吳英被判處死緩后的第二次減刑窗口。2014年,浙江省高院公開審理吳英減刑案,當庭裁定將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時隔4年,浙江省女子監獄再次向浙江高院提請吳英減刑。浙江省女子監獄建議將其刑期減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據浙江法院的公示信息,在入獄后,吳英表現良好,2014年被記功,又分別於2015年和2016年獲得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

  內地多名刑事律師表示,吳英此次有望被減刑至有期徒刑,今年37歲的她最晚或在62歲前走出監獄。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2年至25年。

  吳英是浙江東陽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法定代表人,曾被稱為浙江「億萬富姐」。2006年,時年25歲的吳英登上當年福布斯女富豪榜第6位。次年,吳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捕,后被判處死刑,幾經波折后,於2012年被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作為當年典型的民營企業家集資類案件,吳英案一度引發全國廣泛關注,引發學界與社會的大討論。而除了該案件本身引發的民間借貸出路、金融壟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的合理性與邊界等爭議外,在過去幾年間,對吳英一案涉案資產處置也不斷引發爭議。

  資產是否低估 最高法聽證

  近日,內地自媒體「冰川思想庫」再次發文討論吳英案,引發討論。作者周俊生指出,最近幾年,民間金融已經取得合法的地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利率也已實現市場化,甚至,民營資本可以組建自負盈虧的民間銀行。改革開放的腳步之快,已經超越了10年前吳英案發時的諸多理念之爭。文章還援引吳英的父親吳永正的話說,本色集團的借貸,都是在熟人之間進行,借貸人清楚吳英的資金運作狀况,而當時本色集團的資產,完全足夠償還債務。并指出,如果吳永正的這些說法可靠的話,當時對吳英和本色集團采取的行動或者「操之過急」。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5月,在獄中的吳英對東陽市政府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返還當時被封存的公司財產及營業執照。兩年多后,金華市中院就此作出裁定,不予立案。吳英隨即向浙江省高院上訴,但又被省高院駁回。吳英方面隨即發起再審申請。

  而就在今年1月26日,最高法派員前往浙江省高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吳英代理人藺文財的意見。藺文財會后表示,「最高法一位法官細緻過問了吳英目前各個資產的具體情况,令我們很意外。」最高法的這一安排,應該與近兩年最高法院出台的一些相關文件有關,這讓他們看到了案件獲得立案的希望。與此同時,吳英案刑事部分也在2013年提出申請再訴,但迄今沒有得到浙江省高院回覆。

  有專家指實為龐氏騙局

  在一些人試圖為吳英案辯護的同時,內地有學者也認為當年吳英確實有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詐騙行為。內地知名律師、法律學者吳法天表示,吳英之所以獲刑,是她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巨額外債的情况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最高年利率超過180%的高息不斷地向新的債務人舉債,屬於龐氏騙局。

  對於外界稱吳英及本色控股旗下有多家公司及資產,吳法天認為,這些公司,無非是吳英向社會公眾顯示其具有雄厚經濟實力假象的工具,是其不斷地進行非法集資的平台。用於成立本色集團的資金,也不是自有資金、銀行借貸,都是從社會上高息募集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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