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許智峯搶手機實屬搶劫

2018-05-01
来源:香港商報

  劉信

  近日,民主黨許智峯在立法會大樓內,搶走了一名女性保安局行政主任的手機,并躲進男廁達十分鐘之久,惹來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事件發生后不久,許智峯雖口頭上表示歉意,但卻反咬一口,聲稱對方「跟踪」侵犯私隱,而他所謂的私隱,原來只是議員有否準時開會,開會時有否離開議事堂或者大樓的工作紀錄。民主黨深知難以死鸡撐飯蓋,只好暫時凍結許智峯的黨籍,但是無意要他引咎辭職。

  根據法律 份屬搶劫

  與此同時,一些經常為反對派文過飾非的媒體,開始為許智峯說好話,更有網媒竟在事后聲稱,許智峯在搶走對方手機后,因為「最后將手機交還,沒有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因此盜竊似乎不成立」。先不論警方最終會否落案起訴許智峯,若是起訴的話,又會否告他觸犯盜竊罪。聲稱一人搶走他人財物后歸還,便不能算作搶劫,顯然是違反法律常識。

  很明顯,有些人誤解了現行的盜竊或搶劫罪當中,那句「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的定義。根據《盜竊罪條例》第7條的規定:「任何人挪占屬於另一人的財產,雖無意使該另一人永久地失去該東西,但如他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換句話說,除非物主願意將物件借予他人使用,否則便視作盜竊。

  此外,現行條文亦有明確列明:「如該財產是借入或借出的,而借入或借出的期間及情况相等於將該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如果是并僅如果是如此,則如此借入或借出該財產,亦可相當於不顧另一人的權利而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由於對方被人取走他人財物期間,將永久喪失該段時間的財物使用權,所以任何人未經授權,擅自借用他人財物,已被視作「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媒體護短 扭橫折曲

  更重要的是,許智峯今次的情况,不是純粹擅自借用他人財物,而是對方明確表明自己不願借出手機后,使用武力奪走他人財物,并使用了一段時間。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0條的規定:「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后,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古人云:「用人物,須明求,倘不問,即為偷」,在對方不情願下奪去手機,則明顯是搶劫。許智峯作為立法會議員,竟然帶頭犯法,更應罪加一等。部分媒體為求護短,竟然睜眼說瞎話,不惜扭橫折曲,甚至曲解法例,把一宗再明顯不過的搶劫行為,硬生生地說成無罪。如此只求立場,不問是非,實在是社會之不幸也。

[责任编辑:朱剑明]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