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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

2018-05-31
来源: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2號 關於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42號

  【發布日期】2018年5月3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6月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2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2月7日,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8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國內間苯氧基苯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

  被調查產品名稱:間苯氧基苯甲醛。

  英文名稱:Meta PhenoxyBenzaldehyde、M-Phenoxy Benzaldehyde、3- Phenoxy Benzaldehyde等,簡稱MPB或MPBD。

  分子結構:

商務部: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

  化學結構式:

商務部: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存在傾銷

  產品描述:間苯氧基苯甲醛是一種重要的農藥化工中間體,外觀通常為淡黃色或無色透明液體,不溶於水,溶於醇、苯、甲苯等有機溶劑。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合成功夫菊酯(三氟氯氰菊酯)、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等擬除蟲菊酯類原料藥,進而用於制造擬除蟲菊酯類殺蟲劑等農藥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249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率如下:

  1. BHARAT RASAYANLIMITED56.4%

  2. 赫曼尼工業有限公司36.4%

  (HEMANI INDUSTRIES LIMITED)

  3. 古吉拉特殺蟲劑有限公司52.0%

  (GujaratInsecticides Limited)

  4.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56.9%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印度的間苯氧基苯甲醛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於印度的進口間苯氧基苯甲醛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複審

  對於印度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複審。

  七、期間複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複審。

  八、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6月8日起執行。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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