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公開宣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莫煥晶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原判定罪量刑適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莫煥晶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其在從事住家保姆期間,在多地多次竊取僱主家中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應予併罰。莫煥晶對其所犯盜竊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予從輕處罰。莫煥晶選擇於凌晨時分在高層住宅內放火,造成4人死亡和巨額財產損失,對所犯放火罪行雖有酌定從輕情節,但犯罪動機卑劣、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造成的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及其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理由不足,不予採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今年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二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檢察員昨日到庭參加宣判。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代表參與旁聽。
消防救援符合合規
2018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上訴)一案。當日近9個小時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莫煥晶自首是否成立、物業消防缺陷是否足以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一審判處死刑是否適當等核心問題進行辯論。
關於公安消防救援與本案嚴重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評判分析如下:一個危害社會的行為如果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產生,只有當外力的介入加重或者促進這種結果的產生,才能認為是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在案證據表明,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莫煥晶的放火行為是導致本案後果發生的唯一原因。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救援係阻斷或者減少火災損失的行為,是一項法定職責,如果不盡職盡責,應當承擔責任,但從本案看,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這一點。綜觀本案火災的撲救過程,消防人員履行了法定職責,救援符合規程,不存在失職、失誤、拖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