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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可「播獨」歪曲基本法

2018-07-10
来源:香港商報

  上月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出席國際特赦組織舉行的研討會,聲稱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包括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所以任何「港獨」和自決的主張,如同主張修改基本法第1條,是「不違憲」的。言論出街後,引起不少批評,卻甚少有人從法理上指出陳文敏的言論有何問題,遂撰此文論析之。

  總則條文不可修改

  的而且確,基本法是可以修改,其法律依據來自基本法第159條。然而,基本法第159條第四款,列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裏的「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應當是基本法第一章的《總則》。《總則》在基本法英文本是「General Principle」,顯然便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的意思。

  換句話說,基本法雖然可以修改,但是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條文,則是不可修改,因為會抵觸中國對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第1條便是放在第一章的《總則》之內,所以也是不可提出修改。撇開陳文敏的政見不談,他作為法律學者,有可能不知道基本法第 159 條第四款的規定乎?

  談到「違憲」,香港坊間口中的「違憲」,其實是指違反基本法,但在基本法之上,其實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它是基本法的法源(source of law)。因此,我們談到「違憲」,不只要談基本法,還要看看有否違反憲法,而主張修改基本法第1條,使香港不再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不但違反基本法,同時違反了憲法。

  根據基本法第159條第一款,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是憲法第62 (三) 條的法律延伸。然而,根據憲法第5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全國人民代表是中國公民,自然亦須遵守憲法第52條的規定,不能在立法和法律修訂過程中,做出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既然如此,主張修改基本法第1條,又怎有可能不違憲呢?

  學術失德 誤人子弟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基本法起草期間,陳文敏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照道理不可能不知基本法第159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明知的情況下,依然對外宣稱基本法第1條可以修改,便是欺詐性失實陳述(fra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為了宣揚「港獨」信息,無視法理事實,不惜睜眼說瞎話,這又算否學術失德(academic dishonesty) 乎?不諱言地說,如此學者留在港大任教,只會誤人子弟。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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