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根据中央和广东省违建治理各项工作要求,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部署,有效解决产业发展空间不足、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等城市发展突出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我市拟修订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分步、综合施策原则的基础上,对2009年6月2日前产生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全面实施安全纳管,并以此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没收一批、处理确认一批,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历史违建是城市高快速发展历史背景下的遗留问题,为逐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决定》有关要求,市政府于2013年12月30日出台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办法》,开展了为期15个月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处理重心聚焦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两类历史违建。
为什么要制定《处理办法》?
是落实国家治理违建工作部署的需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广东省推进治理违法违规用地专项行动会议提出“坚持强管严治,出重拳、用重典、动真碰硬,坚决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控制住、压下来,全力打好治理攻坚战”。深圳市委六届十次全会要求,要深入推进“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需要
通过处理产业类历史违建,可以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工业区升级改造和产业转型发展,破解产业空间不足等制约深圳城市发展的问题,也进一步落实了我市产业区块线划定的相关要求。对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处理,有利于解决公共基础设施缺口大、实施难等城市发展突出问题,促进解决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地遗留问题,促进特区内外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补齐民生短板提高民生幸福指数。
充分体现了依法依规
《处理办法》以《决定》作为制定依据,严格遵循《决定》规定的处理范围、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一方面,严守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刚性要求,依法拆除没收一批历史违建;另一方面,根据历史违建用途和当事人不同,设定差别化的罚款和地价标准,对符合规划、满足房屋结构、消防和地质安全要求的历史违建,予以处理确认。
《处理办法》有啥主要内容?
1.坚守安全保障底线,全面施行安全纳管
由政府组织开展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2.依法拆除没收一批
规划土地审查过程中,对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以及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在内的七种情形的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依法拆除或没收。
3.依法处理确认一批
不存在依法应拆除或没收情形的,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区别主体、逐个推进思路,区别用途和主体,经建设时间核查、权属调查、分宗定界、规划土地审查、质检和消防检测、缴纳罚款和补缴地价等程序后,予以处理确认。产业类历史违建既可先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再转为商品性质,也可一步到位确认为商品性质,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其中,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需补缴50%的市场评估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需补缴全额市场评估地价后方可办理商品性质。
在开展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处理的同时,持续保持查违高压态势,开展查违三年攻坚行动,绝不允许新增1平方米违建,坚决拆除处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整改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违建,坚决拆除重点违建和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违建,加快拆除严重影响规划的历史违建,清理拆除违法乱搭建,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用地清退、棚改等多元手段加快消化各类违建,确保违建“零增长”、存量“负增长”。本次不处理住宅类历史违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非法销售行为,我市仍将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此次发布的《处理办法》从2018年7月27日开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在2018年8月27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一、通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szpl.gov.cn)或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fzb.sz.gov.cn)首页“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1019室(邮编:518040)或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C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wangxb@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