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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所得稅修訂 住滿183日收入須繳稅

2018-09-01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任何人只要在納稅年度內在內地居住滿183日,其全球收入所得,包括在境外的存款利息、股息,及出租出售物業等收入,均需要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明年1月1日起實施。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預料,港澳同胞有5年寬限期,即最快在修正案生效後第6年(即2024年),才需要申報全球收入,並繳交稅項。

  譚耀宗:港澳人士有5年寬限期

  譚耀宗指出,目前內地及香港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在香港已納的稅,在計算內地稅款時可獲抵免。在內地工作的港人,若能證明居住地以香港為主,境外收入有機會毋須在內地繳稅。他稱,特區政府與中央仍有時間商討,相信修正案不會為在內地生活及工作的港人帶來稅務負擔。

  不過,他舉例說,如果在港沒有物業,在內地工作數年並在內地有物業,在香港有物業收租或有其他收入、退休後到內地居住的長者等,均有機會納入內地稅網。

  修正案規定,全球收入包括工資、經營利潤、利息、股息、財產租賃和轉讓,以及偶然所得等,稅率介乎3%至45%,有相應的免稅額。相關人士應在取得有關收入的翌年3月至6月內申報,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等部門應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帳戶等信息。納稅人若違反規定,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责任编辑: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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