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曙松 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國經濟學家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林彬彬報道:9月7日,“2018中國上市銀行發展論壇暨《中國上市銀行分析報告2018》發布會”上,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國經濟學家巴曙松指出,在監管部門的積極引導下,中國銀行業已初步構建起薪酬與長期業績表現、實際風險承擔之間的關聯機制。上市銀行薪酬作為公司治理工具的制度基礎逐漸成型,績效薪酬激勵的約束作用有所發揮,但是高管薪酬結構仍需優化。
對于如何健全商業銀行高管薪酬激勵機制,巴曙松給出建議如下:
優化高管薪酬結構,增強薪酬支付對風險期望分布的敏感度,通過調控高管激勵降低銀行系統性風險。參照國際慣例,科學設計風險暴露與期限分布的量化評估方法,綜合使用股權與薪酬延付等薪酬工具,建立與風險承擔相對稱的薪酬制度。應根據不同業務的風險變化,合理、動態調整薪酬延付機制,將中長期激勵的鎖定時間與風險相對應。
比如,2013年歐盟頒布的《資本要求指令4》(CRD4)對薪酬結構與延付要求進行了全面強化,高管層可變薪酬的60%必須延期支付、50%需采用股權形式、100%適用于扣回條款。參考國際經驗,中國銀行業可繼續提高並細化薪酬結構標准,削弱高管短期逐利的動機。
健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監管細則要求,促使投資人積極行使外部市場約束職能。《第三支柱薪酬披露規定》要求披露薪酬結構設計、薪酬的風險調整方法、長期業績與薪酬間的關系、薪酬種類等重點內容,提升信息披露的質量。可考慮增加薪酬與風險指標互動關系、扣回條款制定與應用情況、未付遞延薪酬總額等相關信息的透明度,還應披露因觸發風險條件導致的延付薪酬事後調整減少量。同時,在薪酬制度的基礎上,需要重點披露涉及評估薪酬影響程度的定量信息,從而便利投資人利用公開信息了解薪酬體系的約束能力,對銀行高管行為進行高質量的市場監督。
完善對銀行薪酬管理體系有效性的定期評估機制,確保高管行為符合審慎運營的監管要求,避免銀行過度承擔風險。對于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前全球銀行業薪酬體系的反思研究認為,對薪酬激勵體系完整的監督機制缺位是導致高管行為異化的重要原因,高管過分逐利带來系統性風險隱患。《指引》中專門對薪酬監管做出具體要求,監管機構每年至少一次對銀行薪酬管理機制是否健全、有效做出評估,並且應通過現場檢查來動態跟蹤、監測薪酬制度的執行情況。可考慮進一步強化薪酬機制落地實施的監管力度,以此為切入點理清高管出現不當行為的動機與激勵,及時提示相關銀行彌補機制漏洞,改進薪酬治理。
進一步加強薪酬機制在約束高管不當行為方面的實踐應用,落實薪酬追索與扣回條款。追索與扣回機制可在高管不當行為發生時追回已發放的薪酬,是增加延期支付手段約束力的關鍵保障。2002年美國《薩班斯法案》規定不當行為發生時美國證監會有權提起訴訟,追回首席執行官在公司IPO後12個月內的所有收益。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將追索對象擴大至離任高管,追索期也得到延長。關于追索與扣回制度中國還缺乏操作性更強的詳細規定。應考慮進一步明確執行主體、追索方式以及追索條件,將制度的細節規定從適用追索的判斷標准擴展到實施追索的具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