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陳克勤
超強颱風「山竹」雖然已離港多日,但它留下的不只是滿街塌樹殘枝和玻璃碎,更留下一個「冇車搭點返工」的爭議。「山竹」來犯之日風力強勁,釀成廣泛地區水浸及塌樹,險情處處,交通陷於癱瘓。然而在政府預先準備,嚴陣以待下,災情總算受控。不過,「山竹」遠離之日,東鐵線無法恢復正常運作,而專營巴士公司又基於道況惡劣而暫停服務,卻超出了政府的預計。結果「上班日」遇上交通癱瘓引發大混亂,就令當局陷於應對失據的尷尬境地。
風災後應變欠佳
回看17日當天,公共巴士全面停駛,東鐵線成為大部分新界東居民「返工」的唯一選擇,但東鐵卻處於災後「復元」階段,斷斷續續的服務令大批市民滯留,「迫爆」車站、月台及車廂,當中尤以大圍站為甚,場面如同走難,市民怨聲載道。政府作為城市管理人,雖然在風前做了大量準備,但對風後的應變卻顯得僵化及「離地」。事實上16日晚,當局已知悉東鐵服務受阻及巴士停駛,亦應預計市民上班必然出現混亂,但卻只發出例行的新聞稿,提醒僱主「彈性處理」僱員遲到及缺勤。到了17日,大混亂如期發生,當局除了重複上述的論調外,並沒有任何應對措施。就連政府部門內部也是在當日下午才收到正式通知,可以「彈性處理」下屬遲到及缺勤。但看看澳門政府,當局在評估災後恢復需時後,即下令非緊急服務的公務員翌日「停工」,以減少公共交通的壓力及便利災後清理工作。就算如特首所說,政府沒有法律基礎下令「停工」,但當局又是否可以宣布非緊急部門的公務員「停工」?甚或與港交所及銀行業界協商「休市」?相信上行下效,也能達致「停工」的效果。這是否比單單「呼籲、再呼籲」積極及「貼地」?
設「特殊狀況時期」
誠然,周一的混亂已成為過去,但市民的不滿及批評,當局還是要認真處理及檢討。有意見指出特首應引用香港法律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布停工,但當中涉及「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的定義,可能引起法律爭議。筆者認為今次事件,明顯是在處理天災後的善後時間出現了特殊情況,令市民復工出現嚴重的困難,但現時的法例以及相關指引沒有處理這些情況,因此,其性質上較接近僱員保障問題,即「冇車搭點返工?返唔到工點處理?」故此,當局可考慮從「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及相關《僱傭條例》手,在現有的機制下作出特別情況的處理。其中一個方法是研究立法,讓特首在特殊情況可以宣布某日或某時段為「特殊狀況時期」,而相關的工作安排、僱員保障及勞工保險事宜,則視作如同惡劣天氣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工作安排一樣。由於僱員、僱主及社會各界均熟習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相信只要將這個安排延伸至「特殊狀況時期」,操作上應不會遇到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