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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版"反杀案":男子酒吧与人起争执持酒瓶捅死他人

2018-09-30
来源:华商网

  王浪的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的判决书首页和尾页。

  5分钟,28岁的李雷死于非命,22岁的王浪身陷囹圄。

  今年6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去年12月10日晚,王浪与李雷在泾阳县炫色酒吧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浪持啤酒瓶故意捅剌李雷致其死亡,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九年。

  该案一审判决是在法院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自首、赔偿36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基础上所做出的。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一审时,王浪的辩护人做了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咸阳市检察院公诉人引用辱母案做了王浪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刑罚的意见,但均未被一审法院采纳。

  一审宣判后,王浪及其家属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获受理。

  知名刑辩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游飞翥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本案属咸阳版的“昆山反杀案”,包括致命器物来自对方等很多细节都与昆山案相似,辩护人将在二审中为王浪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本案在二审中或会呈现出很多被一审法院遗漏的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细节。”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黄圈)在伸手拿烟灰缸(红圈),对面是王浪(橙圈)。

  酒局

  2017年12月10日17时许,郭小明打开了自己位于泾阳县泾干湖公园对面原土产公司院内的炫色音乐酒吧玻璃门,如果没有意外发生,这里又将是一个不眠夜。

  苗林来了,他和酒吧老板郭小明两个人边聊天边喝酒,不过这场酒局因郭小明有事离开只剩下苗林一个人。苗林给王浪打了电话,让他过来喝酒。

  22岁的王浪,案发5个月前从安康市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在泾阳县做吉林敖东药厂的医药代理。

  王浪多位同学和朋友回忆,案发当晚早些时候,王浪和他们在健身房锻炼。快19时许,王浪接到了苗林的电话。

  戴着800多度近视黑框眼镜的王浪抵达酒吧后,看到苗林坐在吧台前面的2号桌,已喝了几瓶250毫升装的啤酒,此后他也跟着喝了八九瓶。

  就在身穿白色卫衣外套灰色条纹马甲的王浪和苗林在酒吧相聚时,另一场酒局也在进行中,唐平安和弟弟唐平军、李雷等五人走进宏玲饭店旁的纸包鱼店,五个人共喝了约四瓶半一斤装“牛二”白酒,其中李雷喝了七八两。

  20时许,李雷等人喝酒结束后,李雷提出去泾干湖公园北门对面的酒吧找个人,于是,唐平安兄弟俩和李雷一起前往200多米外的酒吧。

  20时32分酒吧内监控显示,8时32分,已喝过酒的李雷和两个朋友来到炫色音乐酒吧。

  此时,酒吧内播放着高分贝的DJ音乐,酒吧里有十多个人,包括几名服务员。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五个人站在了一起。

  冲突

  检方指控,酒吧服务生引导李雷等人经过王浪喝酒的桌子时,李雷认为王浪用眼睛瞪了他,即上前质问并从旁边的桌子上拿起一个烟灰缸扔到坐着的王浪胸前,王浪遂从桌子上抓起啤酒瓶起身与李雷发生争执。

  20时32分监控视频显示,一名服务员看到进来三名客人,就引导他们到6号桌入座,在经过王浪和苗林所坐的2号桌时,走在中间穿橘红色羽绒服男子推了一下2号桌闲置的凳子,随后一行人往前走。

  在穿橘红色羽绒服男子第七步走到三号桌前时,突然停了下来,开始张口说话,并拿起跟前3号桌上的陶制烟灰缸。

  “你在那瞪X子哩!”至少有三名人证证实,穿橘红色羽绒服的20多岁男子冲着2号桌的人喊,这人后被证实是李雷。

  坐在2号桌的两个人没有说话。

  李雷右手拎着烟灰缸走到后方的2号桌跟前,其同行人员将其拉开,这时李雷把烟灰缸隔着桌子扔到了王浪的身上。

  王浪供述说,他被砸后站了起来,并从桌子上抓了个啤酒瓶拿在手上给自己壮胆。“他(李雷)就往我跟前走,并问我拿瓶子想干啥,我问他为什么砸?那个人说,‘把你打了,咋了"这时,一起喝酒的苗林往下拉王浪,服务员也在右侧拉李雷的胳膊,并说“劝那三个人坐下,不要打架。”

  证人证实,他们一行三人把沙发和1号桌推倒了,径直走到被砸男子王浪的桌前。

  此时,王浪和苗林,李雷和唐平安兄弟俩等五人均相互站立对着,不过双方当事人的朋友随后散开。

  20时36分11秒的监控视频显示,李雷先后两次递给王浪两个酒瓶,自己也拿起一个酒瓶,二人继续纠缠。

  20时36分18秒时,李雷用左手掐捏向王浪的脖子后,王浪随即用啤酒瓶击打李雷的头、肩部,瓶身断开,双方厮打在一起。

  王浪供述,李雷动手掐他的脖子,让他有一种窒息感。接着,李雷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递给他,让他砸他,说一个不够再给他一个,又拿了个瓶子递给他,让他朝他头上打。王浪说,“都是出来耍的,你把我也没有打个啥,咱们各耍各的。”对方说自己是泾阳县的,叫什么雷。王浪就叫对方“雷哥”,但被要求闭嘴。

  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李雷有寻衅滋事前科曾受到过行政拘留十五天。泾阳县公安局2017年2月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至11月,孟杰等人为了自身跑西安至泾阳拼座车的利益,纠集多人筹资1.7万余元,找来社会无业人员何宝、李雷等人,对原跑车以外的司机以恐吓、不允许乘客乘坐外来车辆,阻止其他车辆人员载客,造成其他车辆无法运营,李雷从中牟利三千元。

  “他说话的语气比较冲,并抡起酒瓶打我,我抬起左胳膊挡了一下,感觉他太欺负人了。当时想着自己不能停在那儿被打,就抡起右手的酒瓶朝他打过去,打在头上还是肩上记不清了,好像打第二下的时候,酒瓶被打的从中间破开了。”王浪供述。

  监控视频显示,双方扭打在一起。

  血案

  王浪手持的酒瓶破碎后,双方当时还处于拉扯状态。

  王浪供述,李雷说“你还敢打我,我把你弄死去。”说着准备去桌上拿酒瓶,王浪用破开的酒瓶上半部分朝李雷乱戳,戳在肚子和背部,李雷倒在了地上。

  20时36分34秒监控视频显示,李雷倒地时抓着王浪的上衣,王浪手持破碎的啤酒瓶,与李雷撕扯在一起。

  王浪说,这个时候,因为李雷一直用手抓着自己的衣领,自己也被拉着低下身子压在对方身上。他让李雷放开,李雷没有松手,他就用手里的瓶子指着李雷的脸让放开才放开。

  20时37分11秒监控视频显示,右手持破碎啤酒瓶的李雷站了起来。9秒后,李雷站了起来,左手捂肚子走向酒吧大门口。

  一名站在门口的酒吧服务员证实,看见二人身上都有血,王浪的两个袖子有血,李雷的上衣肚子处全是血。

  另一名服务员则称,看见李雷用手捂着左侧腹部,一边弓着腰往外走一边说:“我不行了,我不行了,快叫120!”

  37分36秒监控视频显示,李雷蹲在门口处。一分钟后,李雷倒在地上。包括酒吧老板和服务员等多人纷纷拨打120。

  王浪看到地上有很多血,他让朋友拨打110,自己走进卫生间继续拨打120。

  “打完架后,穿黑马甲、戴眼镜的小伙让我帮忙找眼镜,我在地上找到了眼镜。他从卫生间出来问我要纸,我发现他手上、脸上都有血,就又给他取了创可贴。”一名在案发现场的服务员说。

  王浪供述,自己在卫生间洗手时发现左手食指、拇指被划伤,出来后让服务员给他找来创可贴贴上。

  20时48分监控视频显示,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李雷送往泾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雷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系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浪在现场等待110民警到来后,其和现场的人被带到了派出所。

  王浪供述说,他当时不想和李雷争吵,但对方不停的挑衅,还先动手打他,他很气愤,就抡起瓶子还手打对方。瓶子被打断后,他已控制不住自己,继续在对方身上戳了两下。后来,他把捅人的瓶子扔在现场,那瓶子是对方递给他的。

  监控视频显示,李雷从地上起来后左手捂肚子向酒吧大门方向走去。

  争议

  “案发后的第二天早上,王浪被警察带走。”王浪的父母对上游新闻记者说,2017年12月11日,王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公诉部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王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浪家属举所有亲戚之力凑钱向李雷家属赔偿了36万元。

  王浪的一审辩护人认为,这是一起因李雷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耍瞒斗狠、逞强行凶等行为引起的命案,王浪的行为是在被无故挑衅、无休纠缠、自忍屈辱、赔礼道歉而无效,其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李雷的挑衅纠缠、语言威胁、进而被李雷主动非法攻击的情况下,出于极端恐惧、愤怒的激烈反击行为。所以王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王浪无罪。

  咸阳市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在量刑建议环节,用了6页的篇幅引用了轰动全国的辱母案的启示,并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公诉意见书认为,在本案中,虽然王浪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须的,但其反击防卫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反击过度明显超出常理常情,其反击手段强度与李雷的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缺乏相当性,造成不应该出现、没必要出现李雷死亡的重大损害,防卫明显过当,应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本案李雷有重大过错,违法后果一定程度上系王浪精神紧张、情绪失控而处置过当造成的,王浪适用刑法“应当减轻”的规定。

  此外,检方意见认为,王浪让苗林报警,且在抓捕时无反抗,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等候型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浪在案发后3次拨打120,反映其有积极的抢救措施行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理。

  咸阳市中院一审采纳了李雷引发本案具有过错、王浪自首等意见。

  咸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结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拍摄的影像等证据,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该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浪在被害人倒地后,其故意伤害行为已经完成并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该意见不予采纳。”

  今年6月28日,咸阳市中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九年。

  就王浪一案中,法院为何未采纳检方“防卫过当”及辩护人的正当防卫意见,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咸阳市中院以及检察院,均未获回复。

  一审判决后,王浪及其父母不服,提请陕西省高院二审并获受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李雷蓄意挑衅攻击王浪,王浪一再退让,退无可退时,被迫防卫造成了李雷损害,不负刑事责任。”知名刑辩律师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的游飞翥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

  游飞翥还表示李雷无事生非,先用烟缸砸王浪头部,后以啤酒瓶逼退三位劝架人,再以啤酒瓶当武器多次推打王浪,一直持续对王浪的人身侵害,且高喊“把你打了,咋了?”“我弄死你去”,面对李雷行凶,王浪用李雷硬塞给自己的啤酒瓶防卫,造成李雷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在控辩审三方诉讼关系中,一审法院的判决让控辩双方均感意外。游飞翥认为,本案在二审中或会呈现出很多被一审法院遗漏的对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细节。

  游飞翥律师认为,本案属咸阳版的“昆山反杀案”,很多细节都与昆山案相似,比如,昆山反杀案的致命器物长刀是由死者提供的,咸阳反杀案的致命器物啤酒瓶也是由死者提供的;昆山反杀案的长刀是防卫人于海明从地上捡起来防卫的,咸阳反杀案的啤酒瓶是死者多次硬塞给王浪;昆山反杀案的防卫时间从防卫人第一次捅刺到最后一次刀砍在宝马车上总共持续了20秒,咸阳反杀案的总防卫时间为21秒,此21秒后,不但无防卫动作,反倒打了110、120……

  游飞翥律师表示将以本案为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防卫过当标准的公民建议,供制定司法解释时参考,以个案推动立法。

  目前,陕西省高院将择期开庭重审王浪一案。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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