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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将修改规定:陆配离婚后也可留台湾

2018-12-21
来源:观察者网

 

  “陆配”争取自己权益(图片来自台媒)

  据台媒12月21日报道,为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台当局“内政部”将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现行规定,修正“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使离婚后的大陆配偶可在台居留。

  据报道,目前大陆配偶离婚后,若无法取得在台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即无法继续在台居留,因此不少“陆配”为了留在子女身边,而有隐忍婚姻暴力的情形。

  “内政部”日前邀集相关机关及民间团体开会研商强化“陆配”权益,决议修法增订若有与子女会面交往或扶养事实,或遭强制“出境”将造成子女重大且难以恢复损害时,可以继续在台居留之规定。

  另外,现行规定大陆配偶在台居留期间丧偶,如未再婚,须连续居留4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过183日以上,始得申请定居,但未丧偶者,连续居留2年,即可申请定居,二者之间有差别对待。”

  台“内政部”考量现行法规对“外籍配偶”取得“国籍”相关条件已松绑,因此将在这次一并提出修正,让丧偶“陆配”未再婚者,与未丧偶者一样只需长期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超过183日以上,即可申请定居,以平衡丧偶“陆配”的权益。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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