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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 公開、故意侮辱國歌屬違法

2019-01-09
来源:香港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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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商報网訊】记者林骏强报道:行政會議昨日審議通過《國歌條例草案》,本月內將向立法會提交首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午舉行記會,詳細介紹條例草案內容。

  本月內提交立法會首讀

  消息指,草案和早前當局諮詢議員的內容一致,將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司法人員、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列為要奏唱國歌的場合;任何公開故意貶損國歌的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罰款5萬元。

  政制局局長聶德權今介紹《國歌條例草案》內容。记者 林骏强 摄

  聶德權早前曾表示,《國歌法》為全國性法律,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故現時屬履行憲制責任,會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讓《國歌法》得以在港實施。

  行政會議成員、民建聯張國鈞表示支持草案,認為草案是引導和規範並重,能夠反映《國歌法》的原意和目的,也能維護國歌尊嚴,使市民也尊重國歌。他相信草案列明的罰則,會與現時《國旗及國徽條例》相稱。  

  聶德權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國歌條例草案》已列入基本法附件3,因此本港有責任透過立法實施全國國歌法,是充份反映一國兩制的做法。

  聶德權強調,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歌尊嚴,讓市民尊重國家,重點在於尊重,所以條例對市民大眾不會構成影響。條例將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聶德權指,奏唱國歌條文屬於指引性,不帶罰則,涉及參與者應該表現的行為。在保護國歌方面,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及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國歌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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