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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違法 港必執法

2019-03-28
来源:香港商报

  鄭赤琰

  在美國唸政治學最常講的是「Input」和「Output」,指的是有什麼「政治後果」往往與「政治前因」分不開。例如先有墨西哥的非法移民(Input),而後才有特朗普決定建圍牆,如果沒有非法移民不斷湧入,不會無端勞民傷財去建長達三千公里的圍牆。就這例子來說,美國官員是不會不明就裏的。可當他們高談闊論香港的「一國兩制」時,只看到國家有更多的機會關注到特區「一制」的權利,卻看不到特區內近期已出現分裂國家主權,高調要「港獨」的組織在不斷挑戰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主權一部分,甚至在立法會宣誓就職時污辱中國,否定中國的主權,此其一;「香港民族黨」,經保安局調查後,發覺該黨嚴重犯了「港獨」分裂國家主權的活動,經查證提呈的報告長達千頁之多,最後交由法庭裁定該黨為不法組織加以查封,此其二;在立法會內,有議員違反依法宣誓的憲制責任,經政府交由法庭裁判後,將他們的議員資格DQ,此其三;還有,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有候選人提出的政綱與文宣涉及分裂國家主權的不法行為,因而被選舉委員會DQ。

  「港獨」是因 執法是果

  就上述幾項分裂國家主權的案例來看,涉案者都經香港特區有關政府部門包括法庭與立法會裁斷後而定為不法行為。這也是自1997年特區政府當政以來就香港法律執法,而且都在最近5年內發生,之前沒出現違法的「港獨」行為,也就不涉及國家的主權問題。可見正是因為出現了「港獨」分子的「Input」,才有國家應對行動的「Output」,這點外國官方在討論香港問題時應該看到問題所在,是「港獨」出現,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完整,有責任制止分裂國家主權的不法組織與個人。如果沒有「港獨」分子,也就不會有個案,「港獨」是「Input」,特區執法是「Output」,不要因果顛倒,黑白不分!

  更應該指出的一點是,在港的外國官方人士,他們的身份是他們國家的代表,儘管他們有言論自由,但是一旦他們的言論可能會有政治的「Input」時,發言便得特別小心,不要說了一些話被「港獨」利用,因而令到「港獨」變本加厲,以為他們在港的「港獨」行動是民主是人權應有的權利,也會得到外國支持,這一來,他們的不當言論便變成了「Input」,變本加厲的「港獨」也就成了他們的「Output」了。這一來便會演變成干預外國的內政了,這是國際法所不容的舉動。這便是為什麼會令到中國駐港的外交人員提出抗議,會要求他們收回不當言論,中國外交人員之所以會這麼做,也正是他們的言論已變成「Input」,中國這才有抗議的「Output」。

  由上所述,可見近年出現特區政府多次執法應對「港獨」的事件。「港獨」是因,執法是果,涉及的問題針對國家主權而起。即使如此,直接執法的是特區政府,不是中央。中央有表示關注「港獨」,但也只是關注而已,不是干預,分裂主權的問題本來就是國家該管的事,該管的便不算干預。不該管的(如外國政府)來管,這才是干預。就算在關注情況下中央公開要求特區政府寫報告將查禁「香港民族黨」的前因後果報呈中央,也是中央應有的憲制責任,何況外國媒體已風傳「民族黨」的事件,也引起包括美國、英國在內高度關注這事件,還會隨時向中國外交部查問此事,不向特區要報告何以應對外國的查詢?由「報告」一事更可證明整個「民族黨」事件都不是中央在主導,而是特區政府的工作,否則何須要「報告」?

  讓外交人員了解基本法

  除了關注外,中央這20年來確有因為國防、外交等國家事務的行為(列於基本法第十九條)全權由中央政府管轄。除非得到中央政府授權,否則特區政府無權管。處此憲制安排的情況下,香港的最高終審法院因而要交由擁有最終釋憲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對特定案件作出「釋法」,這是憲制規定下的工作,完全談不上中央干預特區司法工作。但是有本港法律界的參政者卻不斷把「釋法」問題政治化,硬指中央干預特區司法,作為外國駐港的官方代表如果不了解基本法,便應有責任去深入了解,不了解而又要胡亂公開評論,在國際法專業界面前,他們的無知評說只會獻醜。如果他們不諳基本法,又不向本地基本法教授與專家查詢,便在他們撰寫的報告錯誤評論有關「港獨」問題,那是誤導他們自己的政府,這對中美關係有害無利,對美國在港經商的數以萬計公司與不下十萬商人也不是好事,因為一旦美國政府被他們在港的領事人員誤導而對港作出不利的政策,受到損失的不單是香港,美國的損失也會很大。

  由這次外國駐港外交人員不客觀的言論來看,特區政府的有關外事官員或是本港的學術研究機構,應該主動出來召開講座或研習班,讓駐港的外國外交人員有機會了解特區基本法,以增加他們對「一國兩制」的了解,也可減少被有政治目的的政客誤導。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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