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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動物權益不能倒退

2019-05-03
来源:香港商报

 

  漁護署擬修《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建議對虐待動物的行為加重罰則。资料图

  動物權益愈來愈受到重視,乃是一股不可逆轉的世界潮流;香港亦不例外,市民便對吃狗肉之類不以為然。有見及此,政府建議將現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改為《動物福利法》,冀透過加強立法、甚至加重刑責來進一步捍衛動物權益。

  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然而,全球各地對動物權益的概念不盡相同,有的走得比較遠,有的走得比較慢;港人的動物權益意識,只算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其中,針對寵物主人引入「實務守則」訂明「謹慎責任」,例如虐待動物的最高罰則由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提高到監禁10年及罰款200萬元,觀乎社會反應就無甚爭議。但到其他動物,譬如宰殺食用海產、禽畜時不應增加動物痛苦,由可能要改變經營模式的街市商戶,到覺得多此一舉或擔心成本會被轉嫁的消費者,均反應甚大,甚至說禽畜只是人類食物,反對劏魚亦屬少見多怪,不如乾脆強制市民茹素云云。

  若干年前,筆者曾撰文《何謂動物權益?》(刊於2013年7月8日《香港商報》A15),提到「人類按照一種法則,賦予不同動物不同程度的權益,這就是愈像人類,權益愈受重視」。例如貓狗等寵物儼如主人家人,以0到10分衡量的話,其權益當然獲得十分關注;另外同屬靈長類的猿猴、智慧較高並較人性化的海豚,關注程度肯定是較高一類,這些動物都比其餘昆蟲、無脊椎動物等「更加平等」(套《動物農莊》語)。試問誰又關心螻蟻呢?較諸已立法禁止活烹有意識的甲殼類動物的瑞士,港人的動物權益意識無疑遠遠落後。君不見,本港不少食肆依然提供「串燒活蝦」?即是用竹籤串起活蝦,再由顧客將蝦放在火上烤熟。此所以,當看見魚檔劏魚時,魚販活生生地將魚肉切出,又或用針刺穿鱔魚頭部,再慢慢將長長的魚身切成一片片--市民耳濡目染下,豈不「見慣不怪」?

  法律也重教育功能

  「習非成是」不一定正確,尤其世人對動物權益的關注與日俱長,情況就似昔日盲婚啞嫁都遭人唾棄,說明了傳統不一定等於好,壞的傳統不一定要延續。最佳例子莫如內地個別城市的狗肉節了;試問這不是傳統嗎?為何港人卻大表反感?日本人也以傳統二字,來作為拒絕禁止捕殺海豚和鯨魚的擋箭牌。其實,狗肉節和捕鯨之於港人,很可能等同瑞士人看香港街市罷了。始終,法律旨在揚善懲惡,告訴大家什麼應該做、什麼不能做;在保障人們權益的同時,也保障了維港、郊野等大自然環境,然則為何動物權益卻不在此列?

  同一道理,新法擬將不適切的「放生」行為刑事化,即把圈養動物放到根本不適合的生活環境而致牠們痛苦,例如將淡水魚、龜「放生」大海,定義上就等同殘酷對待動物;相關新要求,亦含有重大的教育意味,旨在令市民不再胡亂放生。事實上,有人進行如此這般的不適切「放生」活動,又豈是為了爭取動物權益、讓牠們重獲自由?歸根究底,不過是為自身「求福」而已!換言之,這非什麼「利他」善舉,客觀效果只是透過「害他」來「利己」!

  切實回應坊間顧慮

  不過,有鑒意識形態之轉變難以立竿見影,政府在推動改善動物權益的同時,也須切實回應坊間的顧慮方成,不然在缺乏社會廣泛支持下,任何引導意識形態之舉均注定徒勞無功。其中,為了盡量減輕新例對街市檔販及消費者等的負面影響,政府在研究制訂指引方法,以減輕宰殺食用動物時牠們所受痛苦之餘,亦宜同時研究制訂支援業界的措施,避免宰殺過程過於複雜、以及衍生太多成本,令消費者感到損失。其實,早年禽流感爆發期間,政府已要求每個雞籠不可裝載超過13隻雞,這既基於公共衛生考量,實也從動物權益角度出發,至今政策就執行得十分順利。

  說到底,由昔日只重神權,到近代開始高舉人權,至現在又轉至動物權益,過程絕不是一蹴而就,甚至要經歷好幾百年的時間。無人期望一個意識形態能於一時三刻內改變;重要的是,大家確立哪個方向是正確的、是合乎道德的,然後就想方設法朝此目標邁進。在愛狗、愛海豚的議題上,港人無疑比不少地方走得較前;對於其他動物,我們也理所當然繼續關注其權益才對。李明生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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