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孙小果案的权威人士日前透露,1998年,孙小果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持原判,但死刑没被核准,遂改为死缓。孙小果在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再审后对原量刑做了大幅度调整,孙小果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孙小果。图据知情人提供
再审判决电梯式降刑
减刑并非关键,改判才是关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在《中国法律年鉴(1999)》“案件选编”发布的材料,孙小果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孙小果因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至少有一项单罪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任何一项单罪都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包括无期徒刑)的刑罚,即最高的单罪也只能是有期徒刑。
相关资深法学专家向红星新闻分析指出,因此案再审后,孙小果数罪并罚后最终刑罚为有期徒刑20年,因此其任何一项单罪最高刑都只能是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刑罚(包括15年本数),故其原来被判死刑的强奸罪,在再审中必然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以下的刑罚(包括15年本数)。
这意味着,再审判决时,比照一、二审判决,此案强奸罪的刑罚至少跳过了死缓刑、无期徒刑两个重大量刑档次。结合公开披露的事实,孙小果当众强奸他人,强奸多人,又是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再犯罪,而且犯数罪,再审判决却是电梯式降刑,其中原因值得深入调查。
上述资深法学专家向红星新闻分析称,如此看来,孙小果案中,服刑过程中的减刑并非关键,改判才是关键。根据法律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的,实际执行刑期过半(超过10年)才可以减刑释放,并且实际服刑期包括审判前的羁押期。孙小果于1997年被抓,2010年4月出狱,其实际服刑时间约为13年,已经超过了10年,并没有明显违背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
并非其发明的“发明专利”
实际获得减刑1年5个月
至于公众质疑的孙小果靠“发明专利”减刑事实,另据接近孙小果案的权威人士透露,孙小果先后在两所监狱服刑:云南省第一监狱与云南省第二监狱。在云南省第二监狱,孙小果获得一次减刑,总共为两年八个月,其余的大部分减刑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完成。
孙小果转至云南省第二监狱的时间为2009年1月,在这里他总共获得了两年八个月的减刑,其中有一年三个月是常规表现获得,媒体广泛关注的“发明专利”实际获得的减刑为一年五个月。知情人士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孙小果的这项“发明”就已完成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认定,只是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期间才获得了专利证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信息,孙小果申请“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6日。
云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吕江此前接受红星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分子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是重大立功的表现,应当减刑。吕江称,专利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国家对专利授权严格把控,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个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此前向媒体解释,发明专利的要求较高,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对简单,有时就是一个噱头,并无技术含量,只是一种新方法而已,“孙小果申请的就是实用新型专利,能不能作为重大立功来减刑,其实是一个问题。”
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前通报,孙小果在服刑期间,其母孙鹤予、继父李桥忠与监狱、法院相关人员共谋,利用并非其发明的“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达到认定重大立功帮助其减刑的目的。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的省监狱管理局1名干警、省一监1名干警、省二监2名干警采取逮捕措施,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调查中。
据该通报,相关部门已对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原副庭长陈超以及孙小果重要关系人等11人采取留置措施。
就此案,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要求云南省委组织精干力量,依法严惩、深挖彻查到位,把该案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