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网訊】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其中10人去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襲警和刑事毁壞等罪成,其後被判囚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當中兩名被告昨日於上訴庭分別就判刑和定罪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聽畢各方陳詞後,即場駁回申請。
莫嘉濤囚51月何錦森監45月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莫嘉濤(現20歲)和何錦森(現40歲)。莫嘉濤被裁定兩項暴動、一項刑事毀壞和一項襲警罪成,被判囚4年3個月;何錦森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9個月。
莫嘉濤一方形容他犯案時年紀輕,與成年人的心智有差距,原審法官給予半年的刑期扣減過少;又指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佔旺刑事藐視法庭案中,獲上訴庭以犯案年紀輕,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認為法庭可視作參考。惟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出,上述涉及黃之鋒的判詞由他撰寫,他當時將黃之鋒的量刑起點下調至3個月,而非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當時亦考慮了黃之鋒的年紀和其他個人因素。
何錦森一方則形容上訴人當時是因警察「掟磚」的舉動而作出自衛,質疑原審法官沒作相關考慮。律政司一方回應,群眾當時向前攻擊警員,警方當時更「節節敗退」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舉動不屬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