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章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樣的編寫,充分體現「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關鍵,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充分尊重國家和中央的憲制權威。
今年3月以來,在美國等若干西方國家策劃下,「拒中抗共」政治勢力以反對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為突破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積極組織實施「顏色革命」;6月9日大規模遊行緊接暴力衝擊警方,標着這場顏色革命終於爆發。鑒於參與者普遍穿黑衣和戴黑色口罩,我名之曰「黑色革命」。從「反送中」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拒中抗共」政治勢力在「黑色革命」中喊的政治口號,明確顯示,他們的最終目的,是顛覆「一國兩制」、爭取「港獨」。
問題是:「拒中抗共」政治勢力為何能如此氣焰囂張?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便是,至今香港特別行政區仍未確立國家和中央的應有權威。
舉一例。隨着以反對修訂「兩個條例」的「黑色革命」逐漸展開,一部分任職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包括一些政務主任、行政主任和新聞主任,以聯署致函行政長官和集會等方式,反對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在修訂「兩個條例」上的立場。對此,有關方面的回應,是這些公務員違背了「政治中立」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所秉持的「政治中立」原則,是承繼港英政府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原則。問題在於,在港英時代,公務員的「政治中立」其實就是效忠英國及其香港總督,那時,香港沒有普選,不存在西方的政黨輪替執政的制度安排。
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體現平穩過渡,按理,特區政府公務員效忠行政長官也就是效忠國家和中央。在特區第二屆政府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後,公務員的政治中立,需要同時表現為效忠由行政長官任命的管治班子。效忠國家和中央,同效忠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是一脈相承的,這是制度安排。但是,在實踐中,情形未必如此。由於行政長官是經香港本地選舉和中央任命,問責班子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委任,隨着香港錯綜複雜的政治矛盾展開,相當一部分公務員未必效忠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也未必效忠國家和中央,從特區第一屆政府起,早已是政界和媒體甚至民間流傳的公開秘密。
這一回,突出的問題是,幾乎所有批評參與聯署致函行政長官和參與集會支持「黑色革命」的公務員的聲明和評論,都不提公務員貫徹「政治中立」必須以效忠國家和中央為前提。
「黑色革命」儘管氣勢洶洶,但是終將失敗,因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特別行政區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國家授權。從目前局勢看,必須中央行使憲制權力才能平定「黑色革命」。之後,香港進入管治架構變革和社會秩序重建。
管治架構變革的宗旨,是確保中央對行政長官及其管治班子的實質任免,確立特區公務員效忠國家和中央的制度安排,加強中央對特區建制各部分的領導,確保《基本法》第104條得到切實貫徹。
重建社會的四大關係
社會秩序重建涉及四方面:一、香港與國家主體、特區與中央的關係;二、香港居民與政府的關係;三、特區建制各部分相互之間的關係;四、不同政治陣營之間的關係。核心是香港與國家主體、特區與中央的關係。除了上述管治架構變革,還必須在香港社會確立香港必須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觀念和相應的各種制度安排。美英之所以在「黑色革命」中扮演領導角色,同她們在香港擁有不可低估的政治經濟力量分不開。中央對特區的領導也必須有相應的力量來支持和配合。周八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