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
現時反對派所舉辦的集會示威,差不多都以暴力衝擊收場。上周末及周日,反對派又再打着「和平示威」的旗號,在多個地區破壞及搗亂。他們不但毀壞警車和智慧燈柱,還利用雜物堵塞馬路,甚至毆打市民,闖入麻雀館大肆破壞,還向警員投擲磚頭、雨傘及汽油彈,造成多名警員受傷。
在這種情況之下,實在不得不讓人懷疑,反對派在每次示威之前,是否已經得知有人混進示威隊伍之中,並在遊行期間乘機發動騷亂?假若知道,而又不想和平遊行受到破壞的話,為何又不採取預防措施?這跟姑息縱容暴力,又有什麼分別?
不要忘記,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和第14條,禁止舉行任何已作通知的公眾集會,以及反對舉行任何已作通知的公眾遊行。既然反對派根本沒能力阻止示威者使用暴力,警務處長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實在沒理由批准他們的遊行和集會申請。
除此之外,既然反對派舉辦的公眾集會和遊行,最終都演變成騷亂,可見香港已經出現特殊情況。為了防止嚴重擾亂公安,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實在有需要引用《公安條例》第17E條,禁止在香港或香港境內任何地方舉行公眾聚集,為期3個月。任何人若違反禁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最後,基本法第27條雖保障了港人的集會、示威和遊行的自由,第39條又規定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但是《公約》第21條在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准許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透過法律形式加以限制。換言之,《公安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禁止香港在一段時間內舉行公眾聚集,既不違反《公約》,亦不違反基本法第27條及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