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下午,黃之鋒(左)和周庭(右)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資料圖
據大公報10月22日報道,“亂港分子”黃之鋒、林朗彥和周庭因涉6月21日煽惑及包圍警察總部,早前已被起訴。三人為參選或為區議會選舉助選,昨天(21日)到東區法院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法庭批準縮短。
據悉,黃之鋒、林朗彥曾涉違反保釋條件,包括違反禁足案發現場一帶的命令及沒按時到警署報到,但主任裁判官錢禮沒有追究,只警告各人必須遵守所有保釋條件了事。
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組織或參與未經集結等三罪,他們透過律師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法庭遂開庭處理。
裁判官聽取辯方陳詞後,批準三人在每晚12時至翌日早晨6時守宵禁,宵禁時間縮短了兩至五小時不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據了解,黃之鋒要求縮短宵禁是為了為區議會選舉拉票,而林朗彥、周庭則協助黃之鋒派發傳單、擺街站等。
但黃之鋒被媒體拍攝到曾於10月5日踏足金鐘道,涉違反禁足令;他和林朗彥也曾涉嫌一至兩次不按時到警署報到。
據悉,控方只要求裁判官嚴正警告兩人,而兩人的律師已在庭上道歉。裁判官昨警告三名被告若再違反保釋條件,尤其是重要的禁足令,後果可包括收押看管,三名被告皆表示“明白”。
控罪指出,黃之鋒、林朗彥、周庭三人於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煽惑在場人士集結;另外黃之鋒及周庭還被控同日在警察總部參與未經批準集結,以及黃之鋒在警察總部外組織未經批準集結。他們的案件將於11月8日再次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