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跨境贸易和投资又推出12项新举措。
10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通知》涵盖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在跨境贸易方面,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等六项内容;在跨境投融资方面,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等六项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在同日政策吹风会上表示,此次改革主要体现为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办事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支持境内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也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将为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出一揽子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一个主要考虑。
提高外汇收付便利性
多家企业均表示,上述措施能有效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
被提及最多的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目前,每一笔资本金结汇以“支付命令函”就可以在银行当场办理结汇。整个业务流程办理,从以前至少1周时间缩减为现在当场办理,节约了很多时间、简化了审批手续,大大提高了效率,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便利化程度非常显著。
“此前企业有一笔工程款358万,支付给中电四建公司,结汇54万美元,当场办理完毕。如果参照以前模式办理,不但要求合同、发票的审核,我们公司还要向供应商解释需要到账的时间、银行审核时间。”王赟称。
《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王春英表示,此次改革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后续外管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继续在有实际需求的特殊经济区域及涉外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推进试点,并适时推广至全国。
另外,关于外债的改革则使借用外债的手续更加简化:一是外债的注销登记由原来到外管局改为现在到银行直接办理;二是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的管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注销登记。这次改革以后外债注销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就可以了。
用友网络(32.620, 2.02, 6.6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王志清对第一财经表示,由于外债文本都需要外资银行提供,文本逻辑体系、表述与中国境内有比较大的差异,从外汇监管的角度来说就会有要求,因此反复较多。此前,外债的注销登记是在外管局,工作量很大,审核周期比较久。放开到银行后,把相当多的备案、登记、销户工作在银行完成,提高了效率。他特别强调,外管局对银行有指引、有具体实施细则,对于监管力度、国际收支数据的监控一点都不受影响。
王志清还表示,外债可以与中国境内贷款渠道起到一定的互补作用。外资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的融资理念有所差别,可以一部分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惠及99%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通知》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记者了解到,《通知》发布前,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也可将境内取得的合法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2015年起,外管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其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字样,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王春英表示,改革后,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无论它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这意味着,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资本金依法依规、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以及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投资。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超过99%。因此,这一政策应该惠及企业面广阔,将极大地便利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以及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特别是对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帮助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