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組織頭目損壞國旗,半年後被控刑事損壞罪

2019-11-07
来源:观察者网

  今年5月,“港獨”組織頭目、18歲學生鍾翰林在香港立法會外損壞一面國旗,後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損壞上門拘捕。

  事件發生過去近半年之久,鍾翰林終於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名,案件將於本月14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東網》6日報道,“港獨”組織“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涉嫌於今年5月14日淩晨,與支持修例市民發生爭執,粗暴搶走並扔掉對方手上的國旗,導致國旗損壞。稍後,鍾翰林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損壞上門拘捕。

  11月6日,時隔半年之久,香港律政司終於正式起訴鍾翰林一項刑事損壞罪名,案件將於本月14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港獨”組織今日在臉書賬號發文證實,鍾翰林被控涉嫌意圖損壞國旗,早前已經到警署報到。貼文指出,鍾翰林今日獲臨時通知,要求他6日需再往中區警署,律政司決定落案起訴。案件將於本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該組織在臉書貼出港警通告,圖自社交網站

  “修例風波”中,暴徒損毀國旗的事例屢屢發生。10月29日,香港一名非法示威者在上月拆下國旗,塗黑踐踏,以公開毀損、塗劃、玷汙等方式侮辱國旗,卻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對此,@人民日報10月31日發布《人民銳評》,強調侮辱國旗理當嚴懲。文章指出,為什么塗損領館的下場是“判處監禁4周”,而侮辱國旗的結果“社會服務”?赤裸的雙重標准、裁判量刑的巨大差異,讓“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亂的工具,還是庇護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愛國愛港人士心中大大的問號。然而,從來沒有什么法外之地。任何時候任何地區的法律實踐,都必須尊重國情民意,恪守基本原則。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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