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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網訊】記者戴合聲報道: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昨日發聲明,留意到早前公布的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當中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引起關注及討論,故作出澄清。發言人重申,「候選人」是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選舉中參選的人。發言人明言,無意亦沒有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定義,如有人對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如有疑問可諮詢法律意見
聲明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已清楚列明「候選人」的定義。據有關條例,「候選人」是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有關法律定義亦載錄在選管會過往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內,選管會無意亦沒有權在建議指引中改變「候選人」的定義。
發言人說,《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亦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以及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目的是為確保所有候選人不會超出選舉開支上限,令每位候選人均可以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
發言人稱,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如認為現時法例需要作出修訂,可向政府反映。選管會並無權修訂法例,如收到任何相關意見亦會轉交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