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获以原有條件保釋 團體請願促严惩

2020-05-18
来源:香港商报网

本文图片均由记者馮瀚文攝

  【香港商报網訊】黎智英與另外14名亂港分子,涉嫌參與去年多次未經批准的遊行,黎智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3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分四案於今日(18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提訊。

  下午近1時半,多名被告陸續抵達法院,包括李卓人、吳藹儀及黃浩銘等,而李柱銘及黎智英則於下午近2時到達法院。

  多個團體到法院外請願,批評黎智英等是千古罪人,促法庭嚴懲,並要求他們滾出香港。

  案件約於下午3時20分開庭,法庭先處理黎智英涉及831非法集結的再提訊案件。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等候轉介文件,以便將案轉介區院審理,並以原有條件保釋,最終獲裁判官批准。

  據港媒报道,其中三宗案件是首度提訊,共涉及15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及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區諾軒;另外亦包括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以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等。15名被告稍後將轉介往區院受審。

  黎智英涉及其中兩案,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及兩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指黎涉嫌於去年8月18日及10月1日,兩次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4項控罪的最高刑罰均是監禁5年。

  除黎智英之外的14名被告中,有5人即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和陳皓桓,原本被控公告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涉及去年9月19日及30日的兩次集會,該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2個月及罰款1萬元。但控方在提訊前加控上述5人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根據《公安條例》,該罪可判監3年和罰款5000元。

  另外,該14人亦分別被控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未經批准集結罪。

  至于黎智英涉及的另一宗案件,於5月5日首次提堂,並押後至今日下午再提訊。黎智英在該案中與李卓人、楊森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控罪指3人於去年8月31日,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在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是根據《公安條例》而定性屬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當日決定將該案押後至今日一併處理,3人續准以1000元保釋,期間需到警署報到。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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