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
【香港商報网訊】近日法律界就有關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決定》)表達了不同意見,律政司發言人昨日發出聲明回應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作出決定。《決定》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二)、(十四)和(十六)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所作出。根據《決定》第六條,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發言人指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並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範圍之內。鑑於香港現時情況,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可見未來,自行就維護國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性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有關的全國性法律是屬於《基本法》第十八條(三)下的「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獲授權訂立國家安全法,然而,這並不影響中央在國家層面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
發言人說,將會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的國家安全法,細節現時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該法案內容作出毫無根據的揣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繼續在有需要時就議題作出解釋,希望公眾人士對此能夠客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