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解讀《香港國安法》

2020-07-10
来源:香港商報網

  文/「聊聊君」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要求,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所在,也關乎全體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並於2020年6月30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分為六章,共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相關規定不但堅守“一國”原則,強調了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同時也充分尊重了“兩制”。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充分展現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信心。香港國安法是國家先進立法技術的體現,既能有效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同時也強調對人權的保障,可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細讀香港國安法關於駐港國安公署的規定可以發現,中央絕非簡單地把內地體制與安排直接搬到香港,而是設置了中央和特區兩個層面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體系,並賦予不同的職責職權。

  香港國安法落地實施後,對香港存在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將起到有效的遏制。有利於保護國際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保護香港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這部法律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主要打擊“四個罪名”,對防范、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充分反映了香港國安法的震懾力。有了這部法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駕護航,我們相信,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必然會行穩致遠,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也必將走向更大的成功。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是職責所在,從本法的制定到實施,從犯罪到處罰的量刑,充分體現了以下幾點:

  一、從職責角度出發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二、從人權角度出發

  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羈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充分體現了人權。

  三、從刑罰與實施角度出發

  1、分裂國家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犯本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都除以較高刑罰,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顛覆國家政權罪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幹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犯本罪的刑事處罰與分裂國家罪的基准刑是一樣標准。

  3、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嚴重幹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犯本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對參與人員的參與程度和情節對量刑的基准刑作了明確的界定。

  4、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犯本罪的基准刑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從法律的從寬制度出發

  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國泰民安是民心之所向,唯有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國不安則家不寧,香港國安法懲治的是極少數犯罪分子,保護的是絕大多數守法市民。依法守護國家安全之門,不能缺少強而有力的抓手,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高利益,不容受損,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應該得到尊重。中國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保障了香港社會的正常運轉和繁榮發展,而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也是為保障香港以及中國的國家安全、保障香港經濟文化發展。我認為,中國政府在香港實施國安法是毋庸置疑的,這是保障香港和中國國家安全的正確決策。”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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