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據最高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有關問題的通知》,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旅遊合同糾紛作出規定。《通知》要求妥善處理合同解除後的費用退還。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旅遊合同解除的,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應就旅遊費用的退還進行協商。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應協調地接社和履行輔助人退費,並提供其已支付相關費用且不能退回的證據,盡力減少旅遊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損失。旅遊經營者主張旅遊者承擔其他經營成本或者經營利潤的,不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應及時安排退費,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及時退費的,應當及時向旅遊者作出說明並出具退款期限書面承諾。
三部門:因疫情致旅遊合同解除 經營者應及時退費
2020-07-29
来源:香港商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