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濫用職權致國企損失過億等罪 任志強一審被判18年

2020-09-22 11:42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任志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强於2003年至2017年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74万餘元;收受贿赂125万餘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控股企业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167亿餘元,其中国有股东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餘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餘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志强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於被告人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认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採纳,数罪倂罚,合倂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官方微博截图

[责任编辑: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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