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哥橫泊的士擋路囚六個月

2020-10-12 19:16
來源:香港商報網

 去年7月7日晚警察於旺角針對非法集結進行清場期間,有的士闖入現場,橫泊於彌敦道阻擋警方防線,司機更涉嫌用腳踢警員。該名67歲士司機早前承認一項酒後駕駛罪,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今日(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6個月監禁,停牌3年,並需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被告不服裁決,就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兩罪上訴,並申請保釋外出。裁判官鄭潤聰准許被告以5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需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鄭官判刑時指背景報告負面,被告有搶劫、賭博、貪汙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又有多次違反交通規則紀錄,過去刑罰並不見效。鄭官又不接納辯方指避談不快事,指被告提到家庭關係良好,卻又逾20年未嘗接觸家人。鄭官認為被告沒有悔意,守法意識薄弱,行事不顧後果,而其犯案行為或使當時氣氛下情況愈益惡化。

 鄭官就第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其阻礙時間不長,惟態度囂張,判囚兩個月;就第二項襲警,被告情緒激動下兩次腳踢警員,加上曾多次犯案,故判囚六個月;就第三項控罪醉駕,指當時的士穿過人群,幸好未釀成意外,判囚30日,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20日,並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停牌三年。鄭官接納三罪為一連串事件,故刑罰同期執行,合共監禁六個月。被告不服第一和二項控罪定罪,提出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准。

 辯方判刑前呈上三封被告同居10年女友、醫生和繼女求情信,指其案發時受高濃度酒精影響,而情緒亦有問題,容易惱怒,已經主動尋求社工協助,警員受傷後,被告見狀亦感歉意。過去數年被告亦多有擔任義工,派飯予有需要人士,和到老人中心探訪等。

 66歲被告張錦運被控於去年7月7日,在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並襲擊警長馮時俠。他另被控在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指他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為每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法定的22微克限制。(圖源:彭博社資料圖片)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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