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檢控一名僱主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勞審處)判令。該僱主今日(1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5萬元。法院並命令該僱主須經法庭向僱員支付尚欠的8800元款項。
上述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8800元、亦沒有按《僱傭條例》規定,在勞審處裁斷款項到期後14天內,根據判令支付款項予該名僱員。
勞工處發言人指,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工資給僱員,以及按勞審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予僱員。(記者 唐信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