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名Uber司機承認出租或取酬載客 被判罰款2000至3000港元

2020-11-18 16:14
來源:香港商報網

 23名Uber司機早前被控於2018年9月至12月間,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23人今日(18日)均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當中除一名被告因有多次交通定罪紀錄,被罰款3000港元外,其餘被告均被判罰款2000港元。

 本案23名被告分別為梁祺明、唐浩暢、關志鵬、蔡子俊、張浩鍇、方耀基、林建輝、古浩霖、袁達麟、李燕珊、黃思明、王志豪、蘇劍雄、馮懷傑、梁浩維、何華光、鄒昌余、梁耀德、嚴發、鍾兆文、潘耀安、陳正偉及陳子豪。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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