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臉識別在單位和小區門禁中泛濫使用的境況下,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滿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採用人臉識別方式入園,而以侵犯私隱權和服務合同違約為由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告上法庭。
20日下午,浙江杭州富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原本指紋識別入園升級為人臉識別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去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短訊,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野生動物園將年卡用戶的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再度升級為人臉識別。郭兵認為人臉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私隱,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要求園方退卡。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年11月3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郭兵訴訟請求中,要求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短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並以野生動物世界違約且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要求賠償年卡卡費、交通費,刪除個人信息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因購買遊園年卡而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後因入園方式變更引發糾紛,其爭議焦點實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尤其是指紋和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行為的評價和規範問題。
「人臉識別第一案」其實涉及了個人私隱信息採集的合法性、必要性等多方面法律問題的探討。大數據時代,個人私隱信息的採集和應用邊界在哪裏?
一些需要「刷臉」驗證的場景,如高鐵安檢,這屬於公共安全領域,必須配合。但是,在生活工作中,比如進出公司、小區必須刷臉,這是否應該屬於公共安全的範疇,是有一定爭議的。
讓人擔憂的人臉識別信息的安全問題,之前已有相關犯罪案件發生,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數以千萬計的人臉信息數據被售賣;有些不法人員盜取面部特徵信息,騙過了金融機構的支付系統;手機上一些換臉的軟件的興起,收集人臉信息後,他們可能利用深度偽造的技術,通過淫穢色情等不法方式利用面部特徵信息,從而損毀個人名譽,造成很惡劣的影響。「刷臉」技術廣泛應用的背後,應當追問是否「合法、正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