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粵港澳大灣區有關增值稅政策

2020-11-21 19:24
來源:深圳新聞網

 據深圳新聞網消息,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註冊在廣州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南沙自貿片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自2020年10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自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通知》全文: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現將粵港澳大灣區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註冊在廣州市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南沙自貿片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見附件)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自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一)適用政策的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

 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並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

 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並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

 稅務總局定期向海關總署傳送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企業納稅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海關總署根據上述納稅信用等級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

 (二)適用政策的出口企業。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並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

 海關總署定期向稅務總局傳送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名單。企業信用等級發生變化的,定期傳送變化企業名單。稅務總局根據上述名單等信息確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三)辦理流程。

 1.啟運地海關依出口企業申請,對從啟運港啟運的符合條件的貨物辦理放行手續後,生成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

 2.海關總署按日將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加啟運港退稅標識)通過電子口岸傳輸給稅務總局。

 3.出口企業憑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及相關材料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出口企業首次申請辦理退稅前,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進行啟運港退稅備案。

 4.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信息、稅務總局清分的企業海關信用等級信息和啟運港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為出口企業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在申請退稅時,上述信息顯示其不符合啟運港退稅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辦理退稅。

 5.啟運港啟運的出口貨物自離境港實際離境後,海關總署按日將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總局按日將已退稅的報關單數據(加啟運港退稅標識)反饋海關總署。

 6.貨物如未運抵離境港不再出口,啟運地海關應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並由海關總署向稅務總局提供相關電子數據。上述不再出口貨物如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出口企業應補繳稅款,並向啟運地海關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貨物已補稅證明。

 對已辦理出口退稅手續但自啟運日起超過2個月仍未辦理結關核銷手續的貨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屬於上述第6項情形且出口企業已補繳稅款外,視為未實際出口,稅務機關應追繳已退稅款,不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

 7.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根據稅務總局清分的正常結關核銷的報關單數據,核銷或調整已退稅額。

 (四)海關、稅務部門應加強溝通,建立聯繫配合機制,互通企業守法誠信信息和貨物異常出運情況。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要密切跟蹤啟運港退稅政策運行情況,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稅政司)、海關總署(綜合司)和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責任編輯: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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