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27日)在深圳出席《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簽署儀式並致辭,她表示今天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是對《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作出四方面的修訂。
鄭若驊闡述了四方面修訂內容,她說:
第一,我們旨在於《安排》中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麵包含「認可」仲裁裁決的表述,更明確地指出《安排》同時涵蓋為在內地法院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目的而對仲裁裁決作出的認可。
第二,我們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兩地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
第三,我們取消了內地仲裁機構的名單要求,使之與《紐約公約》的「仲裁地」概念保持一致。最後,《補充安排》免除之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總括而言,首三項的修訂,以國際社會熟悉的語言和做法優化《安排》的條文,使《安排》在行文及實務上與現行國際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
最後一項修訂,是針對《安排》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禁止仲裁當事方在內地和香港特區同時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由於《紐約公約》沒有類似的限制,並參考了有關的實踐經驗後,律政司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免除這項限制,進一步便利當事方執行仲裁裁決。
她指,今天透過簽訂《補充安排》完善了《安排》的運作,為雙方就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提供簡單而有效的機制,進一步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的司法合作。
她表示,隨着大灣區的各項發展計劃逐步落實,並配合在大灣區對於爭議解決服務的推廣,相信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將會被更廣泛地應用在有關大灣區的爭議事宜中。《補充安排》能釐清和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和內地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安排,亦令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仲裁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更充分保障。《補充安排》配合兩地其他範疇的司法互助安排,有助進一步深化大灣區內合作,促成區內的深度融合,從而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