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解釋》中明確了公共交通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並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鄭學林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台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
鄭學林称,《解釋》主要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共14條。
一是明確責任承擔主體,及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明確電商平台責任承擔,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三是明確電商平台自營及自營誤導責任,促進食品網購環境持續優化。四是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五是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六是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七是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八是深入貫徹「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預包裝食品生產經營者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任。九是明確進口食品經營者責任,把好進口食品安全關。司法實踐中,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主張進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