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12月11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淮南市政協原主席李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犯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9年,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副市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市政協主席等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款結算、建設用地規劃方案審批、公司設立審核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84.4705萬元(其中索賄12.1萬元)。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12月,李忠利用擔任淮南市委常委、秘書長的職務便利,安排他人通過虛列費用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7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7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李忠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李忠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李忠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