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中國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1部行政法規。相關決定於11日發布並施行。
據新華社發布的決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一是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的實際情況,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內容。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