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撤銷仲裁不得按結果收費 維持本港國際仲裁服務中心競爭力

2020-12-17 13:50
來源:香港商報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今日(17日)發表《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小組委員會建議,應修訂本港法律,准許律師就在香港及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的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並邀請公眾對專業行為守則及附屬法例應訂立的適當保障措施發表意見。小組委員會表示,有關建議主要考慮到其他地區的國際仲裁服務中心,大多容許按仲裁結果收費,如果香港不放寬規定,可能失去競爭力。

 諮詢文件中,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指律師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律師在案件成功時收取財務利益。該收費架構包括幾種協議,即按條件收費協議、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

 至於收費模式,小組委員會聯合主席張清明稱按條件收費協議有兩種,分別是收費協議安排可以是律師「不成功、不收費」或「不成功、低收費」,律師在法律程序過程中按慣常收費率或折扣收費率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的案件成功,則加收成功收費。就這兩種安排而言,成功收費指當事人同意只在案件成功時才向律師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數額可以是雙方議定的固定金額,也可以按法律程序過程中所收取費用的某個百分比額外計算。

 至於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則是一種「不成功、不收費」的安排。如當事人的案件敗訴,律師不收取費用。如當事人獲得勝訴,根據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律師的收費參照法律程序的結果計算,例如按所獲判給或討回的款額的某個百分比計算(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是一種「不成功、低收費」的安排。律師就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收取費用(一般按折扣收費率收取),並在當事人獲得勝訴時另再收取按損害賠償收費協議費用。

 張清明說,小組委員會研究了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和經驗,包括新加坡、英格蘭及威爾斯、澳大利亞、中國內地及美國。小組委員會還參考了法改會先前在2003年至2007年間就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引入按條件收費的研究,以及在2013年至2016年間有關第三者資助仲裁的研究。

 小組委員會期望公眾就「按訴訟結果收費」的比例上限、收費協議的模式、對客戶的保障措施等提供意見,又認為按仲裁結果收費的比例不應定得太高,避免服務過度商業化。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討論的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所有意見請於2021年3月16日或之前以郵遞(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3918 4096)或電郵(hklrc@hkreform.gov.hk)送達法改會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小組委員會秘書。

 公眾人士可於法改會網站(www.hkreform.gov.hk)閱覽諮詢文件內容及摘要,亦可到上述地址向法改會秘書處索取諮詢文件的文本。(記者  何家驊)

[責任編輯:謝燁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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