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回港人士在抵港第19或20天 需到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核酸檢測

2020-12-18 19:59
來源:香港政府新聞網

 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就《規例》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日期後到港的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檢測,以及早識別輸入個案。

 食衞局發言人今日(18日)表示,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的目標,政府在參考專家意見後,將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以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通過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2020年12月2日或之後到達香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人士在2020年12月2日到達香港,則他/她應會在2020年12月15日完成14天檢疫,並須於2020年12月20或21日進行檢測。

 受檢人士必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名單可見相關網站。受檢人士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出示檢疫令,以登記進行檢測。受檢人士亦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執法人員要求提供有關該人士進行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供其查核。

 發言人呼籲,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政府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任何人士就強制檢測安排有疑問,可於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致電熱線6275 6901查詢。受檢人士在前往個別社區檢測中心作檢測前可先查詢中心的預約情況。社區檢測中心熱線電話見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info/。

[責任編輯:劉亞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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