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長劉昆官媒撰文: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

2020-12-23 09:34
來源:人民日報

 劉 昆/文

 党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明確提出了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的目標要求、主要任務和實現路徑。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國內外形勢發展變化以及党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從戰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部署。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是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抓住新機遇、應對新挑戰的必然要求

 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到基本實現現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戰略安排。《建議》科學分析了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發展面臨的國內外環境,提出了「十四五」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既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舉措,也是重要保障。必須服從服務於党中央確定的戰略目標,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持續深化改革,更好發揮現代財稅體制在資源配置、財力保障和宏觀調控等方面的基礎作用,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加快形成新發展格局提供有效支撐,為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隨着我國邁入新發展階段,改革也面臨新的任務,必須拿出更大的勇氣、更多的舉措破除深層次體制機制障礙,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議》提出今後5年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之一是國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到2035年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必須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更加彰顯統一完整、權責對等、高效公平、公開透明等特徵,為科學規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關係進一步夯實制度基礎,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不斷取得新成效。

 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成果的巩固拓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按照党中央決策部署,財稅體制改革全面發力、多點突破、縱深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財政體制進一步健全,稅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現代財政制度框架基本確立。必須堅持一張藍圖繪到底,按照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要求,既巩固已取得的制度建設成果,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拓展,建立現代財稅體制,提升預算配置財政資源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更好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工協作、有序運轉、有效履職,增強稅制促進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和市場統一的作用。

 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更好貫徹國家戰略和體現政策導向

 政府預算體現國家的戰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動範圍和方向。「十四五」時期,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制度,要在挖掘潛力、規範管理、提高效率、釋放活力上下更大功夫。

 強化對預算編制的宏觀指導,加強財政資源統籌。將堅持和加強党的全面領導貫穿預算編制的全過程,服從服務於党和國家發展大局,按照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宏觀調控總體要求,指導地方和部門在預算編制中落實好党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各類資源,集中力量辦大事。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統籌銜接。加強公共資源綜合管理,將依托行政權力和國有資源(資產)獲取的收入以及特許經營權拍賣收入等按規定全面納入預算管理。加強部門和單位對各類資源的統一管理,依法依規將取得的各類收入納入部門或單位預算。

 推進財政支出標準化,更好發揮標準在預算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注重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健全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標準,建立國家基礎標準和地方標準相結合的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標準體系。探索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化管理,根據經濟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清單範圍。加快建設項目支出標準體系,強化標準應用,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強化預算約束和績效管理,不斷提升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堅決貫徹落實党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編制預算和安排重點支出。嚴格執行人大批准的預算,強化預算對執行的控制。嚴格規範預算調劑行為。進一步加大預算公開力度,提高財政透明度,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深化績效管理改革,將績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推進預算和績效管理一體化。推進績效指標體系建設,完善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層層傳導壓實績效責任。健全以績效為導向的預算分配體系,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嚴格績效目標管理,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健全預算安排與績效結果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增強國家重大戰略任務財力保障。緊緊圍繞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重大戰略、重要任務、重點改革的財力保障研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推動國家重大戰略、重點改革和重要政策落實落地。進一步完善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增強中期財政規劃對年度預算編制的指導性和約束性。聚焦應對重大挑戰、抵禦重大風險,加強政府債務和中長期支出責任管理。

 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是政府間權責劃分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現代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十四五」時期,要著力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推動形成穩定的各級政府事權、支出責任和財力相適應的制度。

 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與支出責任。適當上移並強化中央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重點將涉及生產要素全國流動和市場統一的事務,以及跨區域外部性強的事務明確為中央財政事權,減少委託事務,加強中央直接履行的事權和支出責任;按照地方優先的原則,將涉及區域性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事務明確為地方財政事權。合理確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規範的辦法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職責範圍。

 健全省以下財政體制。考慮稅種屬性,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穩定地方預期。指導各地按照分稅制原則科學確定地方各級政府收入劃分。推進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度加強省級在維護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等方面的責任。督促省級政府切實擔負起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三保」主體責任,加快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推動財力向困難地區和基層傾斜,逐步建立基層「三保」長效保障機制。

 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根據財政事權屬性,厘清各類轉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加大對財力薄弱地區的支持力度,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機制。結合落實政策需要與財力可能,合理安排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規模,重點加強對基本民生、脫貧攻堅、污染防治、基層「三保」等重點領域的資金保障,支持地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完善地區間支出成本差異體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成本相銜接,加大常住人口因素的權重,增強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合理性。

 進一步完善現代稅收制度,切實發揮稅收功能作用

 稅收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十四五」時期,要建立健全有利於高質量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優化稅制結構,同時提高稅收徵管效能。

 健全地方稅體系,培育地方稅源。完善地方稅稅制,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合理配置地方稅權,理順稅費關係。按照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費稅徵收環節並穩步下劃地方,結合消費稅立法統籌研究推進改革。在中央統一立法和稅種開徵權的前提下,通過立法授權,適當擴大省級稅收管理權限。統籌推進非稅收入改革。

 健全直接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健全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主體的直接稅體系,逐步提高其佔稅收收入比重。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完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體系。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權、分步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建立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

 深化稅收徵管制度改革。堅持依法治稅理念,提高政府稅收和非稅收入規範化、協調化、法治化水平。建立權責清晰、規範統一的徵管制度。分步推進建成全國統一的新一代智能化電子稅務局,建設標準統一、數據集中的全國稅收徵管信息庫,持續推進涉稅信息共享平台建設,促進各部門信息共享。

 進一步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完善規範、安全、高效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是現代財稅體制的重要內容。「十四五」時期,要進一步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既有效發揮政府債務融資的積極作用,又堅決防範化解風險,增強財政可持續性。

 完善政府債務管理體制機制。根據財政政策逆周期調節的需要以及財政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政府債務規模。依法構建管理規範、責任清晰、公開透明、風險可控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完善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確定機制,一般債務限額與稅收等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相匹配,專項債務限額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項目收益相匹配。完善以債務率為主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健全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評估機制。加強風險評估預警結果應用,有效前移風險防控關口。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完善常態化監控機制,決不允許通過新增隱性債務上新項目、鋪新攤子。硬化預算約束,全面加強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預算評審,涉及財政支出的全部依法納入預算管理。強化國有企事業單位監管,依法健全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向企事業單位撥款機制,嚴禁地方政府以企業債務形式增加隱性債務。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必須審慎合規經營,嚴禁向地方政府違規提供融資或配合地方政府變相舉債。清理規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加強督查審計問責,嚴格落實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制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

 完善政府債券發行管理機制。優化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持續推動國債市場健康發展和對外開放,健全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更好發揮國債利率的市場定價基準作用。健全政府債務信息公開機制,促進形成市場化、法治化融資自律約束機制。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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