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名男子在屯門被警方搜出汽油彈和雷射筆,分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2日)審視證供後,裁定兩人罪名成立,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另一被告則因證物鏈存在疑點,獲判無罪。
王官認為控方證人均誠實可靠,接納他們的所有證供,但譚自辯時證供卻自相矛盾、不合理及不可信。王官指,兩人被捕的較早時間,「示威者」在距離停車場百多米外聚集,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察。兩人被捕時,均身穿黑色上衣,攜有口罩、手套、面巾、生理鹽水等物品,故唯一合理推斷是,他們必定曾參與「示威」及用雷射筆傷害警察。
兩名被告還柙至本月29日判刑。法庭先送譚索取背景報告;甄則索取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兩名罪成的被告為27歲售貨員譚俊賢和20歲男生甄振嵐,他們各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一個露天停車場,各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獲判無罪的被告為23歲大學生李麒麟,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汽油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