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本港特首可協商產生 符合基本法

2021-01-18 10:48
來源:香港商報網

 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近日接受本港傳媒訪問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均清楚列明,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若明天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修改《基本法》及全國人大釋法」。

 梁振英接受採訪時主動分享1985年作為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經驗。他指,本港政治體制,包括整個選舉制度框架都是那時候定下,至今沒有修改,「例如說,《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中就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都有一句是這樣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他形容,這是當時社會的共識,亦是與英國人之間的共識,「若我們明天宣布,行政長官改由協商產生,英國人不能說我們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釋法,所以在起草《基本法》過程中,為何花了接近五年時間,就是為了解什麼的政治制度及選舉方式最適合香港需要」。

 梁振英說,當時英國人同意香港可透過協商產生特首,是因為知道香港的特色,「(英國)離開之後香港不會變成一個『獨立國家』,我們並非馬來西亞,亦非印度」。

 至於什麼情況下會由協商產生特首,梁振英稱只是舉例,不討論日後是否有需要修改選舉方式及制度。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款第四項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談及香港的民主制度,梁振英指,香港的民主並非「主權性民主」,「用英文來說即並非self-contained democracy,與新加坡的民主不同」,強調民主派要承認香港的民主有別於任何主權國家的民主,只能與地方政府相比,「例如東京市、倫敦市政府,只能夠地方比地方。但為何這些市政府市長毋須聯邦政府任命?因為他們的權力比香港特首細得多」。

 梁振英明言,特區政府及特首所擁有的權力中,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央額外授權,使香港與其他市政府有別,又舉例「倫敦市長只管交通運輸、市政衛生的一部分,現在的新冠肺炎就不歸市長管,但在香港就是由特首管」,由此可見一斑。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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