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委託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麻繼鋼強姦、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時許,上訴人麻繼鋼在江蘇省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校園內發現林某獨自在南樓111教室自習,即上前搭訕,遭林某拒絕後,遂持鐵棍將林某暴力脅迫至該教學樓天井南側東面門廳外口處強行與林某發生了性關係,期間因遭到林某反抗,麻繼鋼用鐵棍多次擊打林某頭部。後因擔心罪行敗露,麻繼鋼將林某拖至該天井北側教學樓窗戶下方一窨井處,將林某頭朝下投入窨井後蓋上井蓋,又將林某的書包、書本、衣物等隨身物品投入旁邊另一窨井內。作案後,麻繼鋼因形跡可疑被校衛隊隊員盤查時逃離現場。同年3月24日,被害人林某的屍體在窨井內被發現。經鑑定,被害人林某系被他人用鈍器擊打頭部致顱腦損傷合併溺水引起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麻繼鋼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鑑於上訴人麻繼鋼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決定對麻繼鋼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正確,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