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官網消息,為加強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管理,規範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發展,2021年1月22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範疇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和統一規定。為做好《辦法》的宣傳工作,引導廣大投資者正確認識和理解《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出台的有關背景、主要內容、投資者如何辦理認購及兌取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辦法》所指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是什麼?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所指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採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方式紀錄債權關係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是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債權確認依據,是確認投資者債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也是承銷團成員為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憑證,其印製、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制定《辦法》的意義是什麼?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儲蓄國債(憑證式)作為我國國債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國債品種,對我國籌集財政資金和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個人投資理財市場也備受青睞,特別是深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卻比較滯後,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仍不夠規範,在具體辦理髮行和兌付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出台《辦法》,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於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
《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本規定;第三章業務管理;第四章發行兌付管理;第五章附則。其中:總則一章,明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和依據,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範疇,以及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各級財政部門對承銷團成員相關業務的監管職責;基本規定一章,規定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發行面值、計息方式、銷售渠道、提前兌取及還本付息方式等相關內容,規範了儲蓄國債(憑證式)購買限額的設置方式和方法;業務管理一章,規定了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憑證式)、提前兌取和兌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況及特殊情況的處理流程;發行兌付管理一章,設置了承銷團成員在具體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銷售額度管理、會計核算、繳納發行款、手續費收取、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等方面的原則、職責權限和禁止性規定等;附則一章,明確了《辦法》的最終解釋權以及《辦法》的施行時間。
《辦法》對投資者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有哪些規定?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櫃枱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後,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投資者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並加蓋業務印章(或者打印電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憑證。
《辦法》對投資者兌取儲蓄國債(憑證式)有哪些規定?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後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兌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並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審核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後,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到期還本付息業務,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範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承銷團成員審核並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後,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辦法》對有關承銷團成員在具體承銷方面有哪些規定?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按規定可以辦理以下儲蓄國債(憑證式)業務:為投資者辦理儲蓄國債(憑證式)認購、還本付息、提前兌取、開立財產證明、質押貸款等業務,並根據本單位情況開展約定轉存業務;開展儲蓄國債(憑證式)政策宣傳,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認購、還本付息、提前兌取、開立財產證明、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業務開展信息諮詢等服務;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財政部及地方財政部門報送儲蓄國債(憑證式)銷售、還本付息、提前兌取、質押貸款、約定轉存等業務數據信息;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財政部及地方財政部門開展儲蓄國債巡查工作;《辦法》明確提出的其他相關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