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8歲男子去年元旦中環大遊行期間,在港鐵香港站外被警方搜出雷射筆、彈簧刀、打火機等物品,其後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兩項罪名,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申請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今早聽過雙方陳辭後,改判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
裁判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獲扣減刑期至4個月;而這宗是刑期覆核案件,酌情再扣減一個月。另外,考慮到被告已履行62小時社會服務令,如非受制於疫情,相信他今日或已完成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再給予一個月刑期扣減,最終判囚2個月。
被告一方認為,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曾參與破壞,將他人破壞行為納入判刑考慮,對被告不公平。
律師司陳詞則指出,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物品數量、性質、被告意圖及個人罪責等;5項涉案物品中,打火機屬易燃物品,可造成破壞,特別是香港環境擠迫,有相當潛在風險,被告被捕時正值遊行,當時已有破壞發生,根據案例,合適判刑是即時監禁。
裁判官何俊堯認同,原審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控方提出因素,並認為案情嚴重及有潛在風險,加上律政司接二連三將示威案件帶到上訴庭後,所訂下的判刑原則具有約束力,根據上訴庭指引,須判處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