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春生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21-01-30 15:27
來源:中新網

 據廣東省紀委監委30日通報,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江門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林春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林春生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崗位調整、職務晉升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經商辦企業,搞錢色交易;利用職權在案件查辦、承攬工程、協調糾紛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林春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林春生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林春生簡歷

 林春生,男,漢族,1963年2月生,廣東惠來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0年5月任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大要案件偵查處副處長

 2004年2月任廣東省公安廳反恐怖行動工作處處長

 2007年4月任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副局長

 2010年9月任廣東省公安廳禁毒局政委(副廳級)

 2011年6月任陽江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6年9月任惠州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18年12月任江門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

 2020年7月被免去江門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

[責任編輯: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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